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二是实行质疑前置。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一、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3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政府采购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争议的有效、及时解决比较有利。二、质疑的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2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三、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否则就可能给采购过程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理解这项规定,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提出质疑的环节,是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二是提出质疑的时限,只有7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四、质疑的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采购人验收在时间方面有何要求?按照规定,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当如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小型或简单的项目,采购人应组织具有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时,做好记录,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结果与合同、图样、货样规定不符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共同签字,加盖采购人公章,以表明采购人已认可并接受了供应商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同时,表明采购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接受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有关付款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当事人能否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如何签订?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结果共同签订,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将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应注意什么?采购人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采购清单(加盖采购人公章)必须准确、详细,特别是产品标准配置以外的配件、附件,供应商将按照采购清单上注明的3内容进行报价和供货。采购人在填报采购清单前,应做好充分咨询、调研(也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咨询),采购清单上出现遗漏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如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采购人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一级预算管理单位。(2)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到财政部门。(3)财政部门归口拨款科室审核采购采购资金构成情况。(4)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委托计划。(4)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接到计划后,开始实施采购。什么是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如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具体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数量及采购预算等内容。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提前提出采购申请。在实行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除经办人员依法做好有关工作外,还需做好其他哪些工作?对采购人来说,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面广,而且比较复杂的工作。从政府采购开展的流程看,要由业务部门结合工作任务提出采购项目,并组织或委托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再经财务部门审核编入预算;预算经批准后,又要由业务部门或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提出具体的采购项目、用户需求指标或标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此后还要经领导批准签订合同,再由财务部门按合同付款等手续。政府采购业务涉及不少部门和人员,采购人内部的衔接和配合十分重要。因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和人员除了做好有关工作外,还要多向单位领导、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政府采购工作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取得相关人员的配合,促进内部的沟通和交流,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地开展起来。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出现纠纷怎么办?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以合同方式的约定。对违反合同的行为,包括价格和服务条件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决。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同解决。经上述程序解决不了,可提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还解决不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纠正哪些不当行为?(一)对采购项目提出具体用户需求时,设置指向某一商品品牌或某一供应商带倾向性条件和指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定招标文件时,采购人对有关条款提出倾向性意见,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采纳,就拖延不予确认。(三)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得出的评审结果,无充分理由,不予确认。(四)确认中标结果后,拖延不签采购合同。(五)货物已经使用,但迟迟不办理支付款项手续。上述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降低了采购效率,若由此引起了采购纠纷,采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4采购人怎样才能提高委托采购的效率?(一)在部门预算下达后及时做好采购业务的委托工作,认真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此外的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采购的,采购人可选择开展业务规范、专业素质好、采购效率高、讲信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采购项目的委托手续。(二)积极、认真地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使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及时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但要避免出现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意见。(三)派出熟悉采购项目情况、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高的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防止无效投标、实质性不响应等问题轻易过关。(四)认真审核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五)在规定期限内确认中标(或谈判、询价)结果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只有在各环节上都及时地完成必需的工作,才能使采购效率得以提高。开展自行采购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和政府采购专门知识,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并在采购活动中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实施机构和监督管理机制,运用完善的监督管理手段以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四)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审核和制定谈判或询价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文件,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供应商质疑进行恰当的回复和协助解决涉及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资金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怎样理解“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能不能把政府采购理解为集中采购?不准确。政府采购是个宽泛的概念,集中采购仅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因此,在实施中,一级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应相应分为两大部分,即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又分为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与集中采购不同,采购人是否实行委托采购,是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5政府采购对完善与培育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作用如何表现:(1)政府采购作为财政调控经济、调节市场手段之一,通过集中采购引导市场趋向,反映市场信息,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2)以大量的市场份额保护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使国家改变过去直接支持企业变为间接支持,即通过给订单进行支持,通过这个采购市场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处理好,还可以造就一批真正的企业家而不是企业的政府官员。(3)通过公开招标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自由竞争环境,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