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事故调查管理标准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1.2本标准适用于XXXX发电有限公司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工作。2引用标准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0]17号2.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2.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环保事件专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大唐湘电人[2009]57号3职责3.1职能3.1.1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安全监察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专责负责日常的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工作。3.1.2公司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安全监察部做好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工作。3.1.3安全监察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专责应尽职尽责做好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3.2权限3.2.1安全生产监察部有权根据本标准对全公司事故和障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考核;3.2.2安全生产监察部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3.2.3安全生产监察部有权组织公司内各级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有权要求公司内各级人员提供各种事故材料。3.2.4安监人员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4管理内容与要求4.1管理目标吸取事故教训,避免事故的发生。4.2管理要求4.2.1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4.2.1.1安全事故和安全信息报送a.公司范围内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由班长负责在2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驻部门安全监察专责及部门领导汇报汇报,并在48小时内按《事故异常分析报告》填写报安全监察部驻部门安全监察专责,安全监察部驻部门安全监察专责在收到报表24小时内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b.公司范围内发生事故,工作人员应立即向班长报告,班长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专责报告。值长立即向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监察部领导报告。c.公司范围内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设备、电网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上报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还应上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d.向集团公司报送的电力安全事故和安全信息分为:即时和定期两种形式。即时汇报是指公司发生人身和设备等事故时以电话方式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简要报告;同时在大唐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周报、月报中上报相关信息。定期汇报主要有每月10日前对大唐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本公司安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维护和对该系统“安全管理”中相关项目进行填报。e.向湖南电监办和湖南分公司报送的电力安全事故和安全信息分为:日常、节假日和事故信息报送三种形式。日常信息报送分为:月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报送。日常信息报送,在下月5日前用OA向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报出,由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汇总后向湖南电监办报出。节假日信息报送每天18:00前通过电话向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汇报,再由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汇总后向湖南电监办报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电网停电事故,公司应该先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电话报出,再由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向长沙电监会报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后3日内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到湖南分公司和湖南电监办,并对有关情况当面作出说明。一般事故报送,在事发3日内用OA向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报出,由湖南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办汇总后向长沙电监会报出。f.向湖南分公司报送的电力安全事故和安全信息还包括每月中旬前在分公司生产管理系统中上报安全月报。4.2.1.2发生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安监、设备管理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4.2.1.3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组织安监部、设备管理部、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主持调查工作。4.2.1.4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产办、设备管理、人力资源部(社保)、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1.5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监察部主任、安全监察专责,设备部主任、专业点检长、专业点检工程师,生产办主任、专责及有关人员参加。4.2.1.6凡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安全监察部主任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设备部主任、专业点检长、专业点检工程师,生产办主任、专责及有关人员参加,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的调查,人力资源部、工会等有关人员应参加。4.2.1.7凡发生运行方面引起的一、二类障碍、严重未遂事故及性质严重的一类异常,由生产办主任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安全监察专责、设备部专业点检长和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性质严重的一类障碍的调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亲自参加。4.2.1.8凡发生设备方面引起的一、二类障碍、严重未遂事故及性质严重的一类异常,由设备部主任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安全监察专责、生产办专责和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性质严重的一类障碍的调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亲自参加。4.2.1.9事故、障碍分析报告的填报规定:发生设备方面的事故、障碍、一类异常由设备管理部按事情经过、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及时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发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报告及公司奖惩规定给出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分公司并编发内部安全通报。发生运行方面的事故、障碍、一类异常由生产办按事情经过、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及时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发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报告及公司奖惩规定给出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分公司并编发内部安全通报。发生人身方面的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由安全监察部按事情经过、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处理意见及时汇总编制分析报告。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分公司并编发内部安全通报。4.2.1.10凡发生一类异常、二类异常及未遂由部门主任组织调查。发生个人失误及差错,由所在班组班长组织分析。4.2.1.11异常的原因涉及不同的部门,分析不清楚存在争议时,由设备管理部或生产办进行技术判定,对于异常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时,由安全监察部进行判定。判定之后,由责任部门完成分析报告。4.2.1.12《设备异常分析报告》作为设备档案班组需保存归档。4.2.1.13《设备异常分析报告》中的“防范措施”,派遣部门安全监察专责必须及时跟踪监督落实,若相关部门不予配合落实的,须向安全监察部门主任汇报情况。4.2.1.14各部门汇总各班组每月《设备异常分析报告》并进行统计和总结分析,于每月2日定期报安全监察部备案。4.2.2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4.2.2.1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大唐集团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规定。4.2.2.2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行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禁隐瞒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4.2.2.3各级领导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类事故,障碍统计标准,并积极支持各级安监人员贯彻执行事故、障碍标准。4.2.2.4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安监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迅速奔赴现场组织调查,搜集事故原始资料,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事故现场。4.2.2.5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保护由事故发生部门保护,事故时的记录、表纸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保存。4.2.2.6事故发生后,安全监察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4.2.2.7发生重、特大事故,上级部门或政府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并积极配合调查。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4.2.2.8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完毕所有原始资料由安全监察部负责长期保存。4.2.2.9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2.2.10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4.2.2.11事故、障碍发生后,部门不召开分析会或无故拖延或逾期不报者,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其给予加重处罚。特大、重大事故的处理,由事故调查委员会决定,一般事故及障碍的处理按我公司有关考核规定执行。4.2.2.12运行人员在设备事故、障碍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有关生产部门和领导。应将事故前机组(设备)运行工况、事故经过、事故处理过程、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暴露出的问题等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中。下班后,运行值应组织当值运行人员召开分析会,从运行角度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运行防范措施。然后,以书面或OA邮件形式报安全监察部,要求事故工况和设备参数等准确、完整,事故经过详细,防范措施有针对性。以便事故的进一步调查。4.2.2.13各相关部门应为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记录打印、参数曲线、过程报警和操作报警等。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公司领导、安监人员和负责事故调查的技术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有关事故资料。4.2.2.14事故部门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必须按“五确认一兑现”的方法制定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期限等方面。安全监察部负责防范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4.2.2.15本标准未涉及部分及本标准与上级有关文件发生充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4.2.3各类事故认定标准4.2.3.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家有关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为准则;4.2.3.2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为准则;4.2.3.3未遂事故的认定按《公司未遂事故界定标准》执行;4.2.3.4异常的认定按《公司异常界定标准》执行。4.3管理条件4.3.1事故调查人员必须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实事求是,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4.3.2事故调查人员必须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公司的运行、检修规程等,熟悉本公司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4.3.3有完成事故调查任务所需的装备,如计算机、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