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科1.医院产生几种废物?输液瓶和输液袋属于医疗废物还是生活垃圾?安瓿属于哪一类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患者的医疗废物如何处理?2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3医院产生的废物分类1、生活垃圾2、医疗废物3、既不属于生活垃圾也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垃圾4医疗废物的分类5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废弃的被服;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6特殊要求1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血袋血标本7特殊要求2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先消毒再排放8特殊要求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9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10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处理:少量可混入感染性废物(标识清楚),大量药物性废物由药剂科专门收集处理。11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处理: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何为专门机构?1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13胎盘胎儿遗体婴儿遗体1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山东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此复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1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联系电话:010-68792208传真:010-68792513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二○一○年四月十三日16植入物17关于钢板等内固定物取出后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目录中第一类:“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且在具体解释细化中明确规定“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属于感染性废物。临床患者手术取出的钢板等内固定物,已被组织、血液污染,已具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的特征。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第一条经手术取出钢板等内固定后由手术室进行详细登记,以存档备查。第二条取出后的钢板等内固定物因具有锐器特点,故按损伤性医疗废物进入我院医疗废物管理流程。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注意做好职业防护。第三条取出后的钢板及内固定物原则上禁止病人自行带走,确有患者要求自行保存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后(血源性感染性疾病除外)经手术室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取走。取走后的钢板等内固定物不得它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与医院无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18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钢板等内固定物处置知情同意书(患者姓名):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规定,医疗废物目录中第一类:“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且在具体解释细化中明确规定“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属于感染性废物。临床患者手术取出的钢板等内固定物,已被组织、血液污染,已具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的特征。取出后的钢板及内固定物原则上禁止病人自行带走,如您执意要求自行保存,取走后的钢板等内固定物不得它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与医院无关。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医务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电子版位于医院院感科内网19输液瓶输液袋未被污染的输液瓶和输液袋既不属于医疗废物也不属于生活垃圾。20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1安瓿到底是什么?传统意义说的安瓿(曲颈)安瓿玻璃安瓿(无曲颈)22传统意义说的安瓿(曲颈)既可由砂轮割破的安瓿-----真正的安瓿23实际上安瓿只有一种既是传统意义上的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国家对安瓿有相应标准2425玻璃安瓿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应该叫做安瓿,只是习惯上的叫法而已2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办医函(2004)338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二○○四年八月四日27多重耐药菌的医疗废物如何处理?2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在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2930多重耐药菌与传染病定义的区别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其流行过程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这三个基本环节,除此而外,传染病的病原体要具有特定的侵犯部位,在体内有特定的增殖、播散的阶段规律性,同时,传染病还要具备流行性、季节性、周期性、免疫性,因此,多重耐药菌感染不能当做传染病管理。3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红字修改部分2013年11月1日施行)32医疗废物其他的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必须放入防渗漏的密闭容器中。医疗废物登记记录保存时间时间为3年。医疗废物垃圾桶装载不能超过3/4。医疗废物暂存点的相关规定。33医疗废物暂存点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34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