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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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及对建筑行业影响讲授提纲•一、“营改增”的前世今生;•二、为什么要“营改增”?•三、“营改增”后的现实问题与财税体制改革;•四、“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五、“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一、“营改增”的前世今生•“营改增”是什么?–营业税是按“毛收入”征收,没有任何扣除,企业生产每经过一道环节,都按全额营业额缴税,重复征税。–增值税:按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营业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进入当期损益;•“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与损益无关;“营改增”的征税比较营业税、增值税征税比较增值税的利弊•主张增值税的主要论点–增值税有内在的自我监督机制,因而它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税种;–增值税没有营业税带来的那种“重复(cascadingeffect)征税”效应;•所谓“重复征税”,是指某税种在生产的各个阶段以总销售额为税基征税,上下游企业重复征税。主张增值税的观点–营业税征收的效果是鼓励纵向联合。纵向联合的企业(将几个生产阶段组合起来)比上下游相互独立的企业可减少缴纳的税额。–而增值税由于是对单个生产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对下游行业过度征税的问题,减少了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对工业组织的扭曲。为什么营改增会减少企业负担批评增值税的观点•增值税是一种“累退税”,产生“累退”的收入分配效应;–“累退税”即收入越高者缴费比例越低。这种效应与税收分配差别的目标是相悖的。–为了减少这种效应的影响,一些国家采用对某些产品(如经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办法,以降低穷人的税负。–许多国家还对一些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另收特种消费税(excisetax),以增加富人的税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共同点•有这样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了2011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内地排名全球第二,但是个人感觉不到,为什么?–有人说,自中国取消农业税后,中国农民不用再交税了,这句话对吗?–公司宣称是“纳税大户”,到底是谁在纳税?(二)增值税的国际比较•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Maurice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目前,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andServicesTax,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原则上,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增值税的国际比较——欧盟的增值税•所有欧盟的成员国必须征收增值税。–部分成员国有部分免税地区,例如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岛(CanaryIslands)、休达(Ceuta)、梅利利亚(Melilla),英国的直布罗陀(Gibraltar),芬兰的奥兰群岛(ÅlandIslands)等。•在欧盟国家,增值税率不尽相同,最低的标准税率是15%,部分国家的部分商品(如家用燃料和电力)则可低至5%,最高的税率是25%。增值税的国际比较——美国的增值税•在美国的密歇根州征收一种称为单一商业税(SingleBusinessTax,SBT)的增值税,这是美国唯一使用增值税的州份。•当地由1975年开征此税,连同企业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CIT)一并征收。•但是根据当地法例,单一商业税在2009年以后全面废除。(三)我国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历程•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1984年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1993年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2012年第三次改革,把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1994年分税制改革•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目的:“提高两个比重”:–一是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1994年分税制改革•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按75:25比例归中央和地方所有;•为推行分税制改革,设计者把原计划商品和劳务、服务统一实行增值税的方案一分为二,将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商品范围内,而劳务、服务部分保留营业税,并将营业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分税制的弊端•1.营业税有税负高、重复征税且出口不退税等固有缺陷;–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分税制的弊端•2.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分税制的弊端•3.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权与事权间的不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不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如义务教育的支出。在农村教育投资中,只有8%由有中央财政支出,另外92%则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财权划分不科学(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分税制的弊端–“财政收入权力集中、财政支出责任不变”财政收入支出比–财政入不敷出也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宫汝凯(2012)发现分税制改革引致的扩大化的财政分权度是导致房价持续过快上涨的不可忽视的制度性因素。–由于事权与财权划分不科学,导致中央政府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宏观调控始终难以发挥作用。(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分税制的弊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约为53%,但全国财政支出中,地方政府的支出占比约85%。–这导致了地方政府30%的支出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和各种不规范融资负债。–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已达49576.45亿元,占地方财政性收入的54.67%,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38233.7亿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11342.75亿元;–2012年,地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高达13760亿元,比上年增长20.3%。•总结起来说,“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基层财政困难”,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弊端体现。(四)“营改增”的制度背景——企业税收负担问题•1994一1996年中国总体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量与GDP增量之比)分别为0.59、0.71和0.89,属于正常范围,但自1998年以来,中国出现了税收收入的超常增长,1997一2003年税收弹性系数平均值为2.34,最高的1999年达到3.23。–也就是说,在这期间税收收人的增长是经济增长(GDP)速度的近三倍。税收增长与GDP增长05101520251234520082009201020112012税收收入增长率GDP增长率二、为什么要“营改增”?“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减税——“结构性减税”!?•2012年上海营改增试点后,营改增减税额达到240多亿元,服务业增速达到了两位数,服务业新增企业5万户。•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据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郭晓林介绍,2014年通过营改增,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有专家测算,如果营改增按计划全面推进,减税规模有望达9000亿到1万亿元。•据业内人士预测,在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有望从当前的17%下降到11%-13%之间。2013年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88万亿元,据《证券日报》记者测算,当名义基本税率调整至13%,且营改增全部到位后,2014年增值税减税规模大约为6800亿元。“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2013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研究》指出:从经济总量效应来看,长期中,在“营改增”行业试点时,可带动GDP累计增长2.203%;在全行业推行时,可带动GDP累计增长4.685%。“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从上得出:营改增整体是降税,对企业是利好,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一样,有的是减税,也有的可能是增加税负。•要看营改增后的税率和税基变化,税负=税基×税率•一般情况下,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营改增后是增税的,而资本密集型产业则是降税的。“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物流行业?–2013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物流企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报告称,这些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实务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航运业“雪上加霜”–据中国航运景气调查显示,“营改增”后船舶运输企业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占43.62%,税负明显减少的仅占12.77%;港口企业中的这两个比例分别是61.3%和9.68%;航运服务企业则分别是43.08%和7.69%。•航运企业的税负增加,主要是由于国际运输大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营改增”目的一:“结构性减税”?•轻资产的公司?•成本主要为人员工资的技术性公司?•鉴证咨询类服务性公司?“营改增”目的二:倒逼财税体制改革•“营改增”后的地方税收收入?–简单的一个测算:•若将来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执行统一的75∶25的比例,则意味着12000多亿元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中,约9000亿元划归中央,剩下约3000亿元由中央返还给地方。•也就是说,原属地方支配的15000多亿营业税在营改增全面改革后,只剩下3000多亿元由中央返还给地方,地方政府收入减少12000亿元。“营改增”目的二:倒逼财税体制改革•“营改增”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其价值不亚于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小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许善达,2013)。–决策层希望通过它的倒逼机制,摈弃分税制的种种弊端,启动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达到转变政府职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长远施政目标。三、“营改增”后的现实问题和财税体制改革•如何平衡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和财力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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