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董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董事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由八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学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八人组成~董事应热爱教育事业、廉洁奉公、德才兼备。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若干名,其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确认。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二、审议制订或修改校董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议聘任与解聘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推荐的副校长人选五、审议批准校长关于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六、审议批准校长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七、审核批准校长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工资总额、工资发放办法和考核方案等,九、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十、筹措办学经费。十一、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如有重要事务,董事长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第七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九条董事会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