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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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含经济适用房)。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5.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买受人:;住所(址);国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类别:;证件号;;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国籍×;住所(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编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号【幢】/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4、其它:/。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此价格含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安装费,上述设施的开通费和使用费由买受人自行支付。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5、供电:交房时供电具备使用条件;6、给水:交房时供水具备使用条件;7、/;8、/;9、/;10、/。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其他处理方式下列情况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不可抗拒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2)执行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文件;(3)因政府原因引致的规划、配套的批准、安装延误、以及验收时间滞后等;(4)由于买受人未向出卖人缴清房款或买受人提出设计变更等原因。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通知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在此期间办理交接手续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自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毁损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划、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第十四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2、如附件四所列装饰、设备标准的材料供应有延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采用附件四所列装饰、设备标准的材料,出卖人可以采用不低于附件四标准相似的材料。。3、/。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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