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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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第三条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国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地区集约水平在全国的位次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2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地区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第四条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合格(60—70)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第五条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地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第八条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第九条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区、市),结合全国节地表彰等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省(区、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3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和统计局。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考核计分方法及数据要求1附件考核计分方法及数据要求一、考核计分方法1.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的计算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考核对象的“单位GDP耗地下降率(X1)”、“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X2)”、“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X3)”三项指标值。计算公式如下:X1=1-GDPGDP前一年前一年建设用地考核年考核年建设用地/—————公式(1)X2=GDPGDP前一年考核年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公式(2)X3=考核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公式(3)其中:X1数值越大,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X2、X3数值越小,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第二步,对X1、X2和X3分别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得出各地区集约水平值。对于X1,标准化公式如公式(4)所示:Si=(ai-t)/(amin-amax)————————————公式(4)对于X2和X3,标准化公式如公式(5)所示:2Si=(ai-t)/(amax-amin)————————————公式(5)其中:i指第i个考核对象,Si为标准化值;ai为第i个考核对象的指标值;t为所有考核对象的指标平均值;amax为所有考核对象的指标最大值;amin为所有考核对象的指标最小值。集约水平值如公式(6)所示:X总=S1*(1/3)+S2*(1/3)+S3*(1/3)———————公式(6)(注:式中的S1、S2、S3分别代表考核对象相应的三项指标标准化值)第三步,排序赋分对各地区集约水平值排序,并根据位次赋分。不同位次的得分如表1所示。表1不同位次得分情况表位次得分位次得分位次得分第1位65分第11位55分第21位45分第2位64分第12位54分第22位44分第3位63分第13位53分第23位43分第4位62分第14位52分第24位42分第5位61分第15位51分第25位41分第6位60分第16位50分第26位40分第7位59分第17位49分第27位39分第8位58分第18位48分第28位38分第9位57分第19位47分第29位37分第10位56分第20位46分第30位36分(备注:西藏不参与考核)2.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的计算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第一步,分别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Y2)”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3增建设用地下降率(Y3)”三项指标值。“单位GDP耗地下降率”计算方法见公式(1),其它指标计算方法如下:Y2=1-22XX前一年的考核年的公式(7)Y3=1-33XX前一年的考核年的公式(8)其中:指标Y2、Y3数值越大,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第二步,对“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分别赋分。对于“单位GDP耗地下降率”,指标值大于等于11%(等级Ⅰ,即集约水平提高11%及以上),得15分;在9%~11%之间(等级Ⅱ,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9%~11%之间,含9%),得12分;在0~9%之间(等级Ⅲ,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0~9%之间,含0),得9分;在-10%~0之间(等级Ⅳ,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内,含-10%),得6分;小于-10%(等级Ⅴ,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上),得0分。对于“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指标值大于等于20%(等级I,即集约水平提高20%以上),得10分;在10%~20%之间(等级Ⅱ,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10%~20%之间,含10%),得8分;在0~10%之间(等级Ⅲ,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0~10%之间,4含0),得6分;在-10%~0之间(等级Ⅳ,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内,含-10%),得4分;小于-20%(等级Ⅴ,说明集约水平降低20%以上),得0分。各指标具体区间划分和赋分情况见表2、表3。表2区间赋分表得分等级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Ⅰ151010Ⅱ1288Ⅲ966Ⅳ644Ⅴ000表3指标区间表区间等级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Ⅰ≥11%≥20%≥20%Ⅱ9%~11%(含9%)10%~20%(含10%)10%~20%(含10%)Ⅲ0~9%(含0)0~10%(含0)0~10%(含0)Ⅳ-10%~0(含-10%)-20%~0(含-20%)-20%~0(含-20%)Ⅴ<-10%<-20%<-20%第三步,将各项下降率指标得分相加,即为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得分。53.最终考核结果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得分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得分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二、数据要求指标体系中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GDP、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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