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危化品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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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晶。第二条: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各专用场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危化品存储柜,应按规范要求放置于通风区域,温度﹤30℃,远离火种、热源,严禁明火。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贮存。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必须专人专管。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的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出详细记录。(四)为防止发生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佩戴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二)贮存与使用要严格分开,严禁在贮存场所直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三)科研、生产中使用保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按照科室申购用途使用,除此之外不得使用。(四)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严格的数量控制,经手人、确认人记载。第八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用火证明,才能使用明火。第九条:保管员离开化学危险物品场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库房内禁止有人居住。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应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对于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子处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时间名称规格出库数量入库数量经手人确认人时间名称规格出库数量入库数量经手人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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