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8〕5号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增强学生科研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第三条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级别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四个等级,即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创”);浙江大学校、院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StudentResearchTrainingProgram)(以下简称“校SRTP”、“院SRTP”)。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国创分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2-(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项目设计和研究,并撰写研究报告和交流成果(学术)等的活动。(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的活动。(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的活动。第五条省创分三类: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创新创业孵化项目。(一)科技创新项目是本科生及其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成果的活动。(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本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立项调研、技术方案设计和实施、培育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具有科技成果推广价值的活动。(三)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是研究生及其团队在导师指导和培训下,培育和转化科技经济的活动。第六条校、院SRTP只设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科研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基础科学探索与研究,培养大学生科学素养的活动。-3-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本科生院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校团委负责国创创业训练项目组织与管理;党委学工部负责国创创业实践项目组织与管理;各学院(系)负责其他项目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制定学校政策与工作规划,监督与检查各学院(系)、有关部门组织与管理情况。学院(系)、有关部门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学科竞赛工作指导小组及专家组,制定相应政策,审核与检查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八条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一年级、毕业班除外),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不超过3人(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不超过6人),每位学生每学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二)往年已经获得立项的学生或团队,当年只能申报高一等级的项目,未按期结题的学生或团队不得再次申报项目。(三)每个项目均应聘任1到3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指导教师,导师可以是校内外教师或专家,每位指导教师每学年度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4-第九条评审与立项:(一)学院(系)、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将评审结果报本科生院。(二)校级及以上项目,评审结果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审核、公示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国创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年),且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完成。第十一条项目正式立项后,名称、内容、实施时间、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经指导教师、学院(系)、有关部门审核报本科生院审批备案。国创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项事务。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与团队成员一起完成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总结、结题汇报等环节工作。第十三条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项目团队不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参加相关培训,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如实详细记录实施过程。-5-第十四条学院(系)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研究期限,学院(系)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撰写项目验收意见。项目结题验收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第十六条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期项目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期或终止研究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终止报告,经学院(系)、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审批。第十八条对有不诚信行为学生和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项目等,学校将追回已下拨项目经费;扣回由项目立项所获得的第二课堂计点(学分);取消项目学生或团队今后申请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校纪校规处理。第十九条各学院(系)、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浙江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开支有材料费、印刷费、资料费、邮寄费、交通费、-6-差旅费、评审费等。经费使用由学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负责监管。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先下拨项目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余下经费。第七章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通过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的项目,可记第二课堂相应学分[具体参照《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三、四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本〔2017〕61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院(系)专家组审核可替代(部分替代)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或实践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或在项目研究基础上转化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件等。对特别优秀且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成员,由学院(系)、有关部门工作指导小组及专家组推荐,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审核,可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第二十五条学院(系)、有关部门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给予一定的教学津贴,对指导的项目验收评为优秀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六条欢迎国内外企业或科研机构面向本科生-7-设立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基金。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大发教〔2007〕8号文件)、《浙江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0]号文件)、《“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浙江大学本科生院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