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七-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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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学习单元1熟悉FIDIC合同条件学习单元2掌握一般权利和义务条款学习单元3明确控制性条款学习单元4明确制约性条款学习单元5明确管理性条款学习单元1熟悉FIDIC合同条件一、FIDIC组织简介FIDIC是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用其法文名称“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énieursConseils”的五个单词首字母代表。其中文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ConsultingEngineers”。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FIDIC的宗旨是将各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行业组织联合成一个国际性的行业组织;促进还没有建立起这个行业组织的国家也能够建立起这样的组织;鼓励制定咨询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以提高为业主和社会服务的质量;研究和增进会员的利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本行业的活力;提供和交流会员感兴趣和有益的信息,增强行业凝聚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被接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正式会员。二、FIDIC合同文本的标准化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地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一)通用条件所谓“通用”,其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二)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而言的,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三)标准化的文件格式FIDIC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标准化的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格式文件。三、新版FIDIC合同条件简介为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地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特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不过子条款并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用)。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20个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学习单元2掌握一般权利和义务条款一、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与合同文件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这里的合同实际上是全部合同文件的总称。(二)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时间概念(1)基准日期。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的日期。(2)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日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日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地施工。(3)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或分步移交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商责任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4)施工期。施工期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5)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指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6)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包括施工期、缺陷通知期等。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为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合同价格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合同款额不相等。(四)指定分包商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指由业主和工程师挑选或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特定工作内容的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相比,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力不同。(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3.定分包商的选择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二、业主的权利和风险分担(一)业主的权利《施工合同条件》第2条关于业主的权利有四项:1.进入现场的权利进入现场的权利,是指承包商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的权利,就是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现场的义务。2.许可证、执照或批准国际工程中,承包商的若干工作可能涉及许可证等工程所在国的有关机构批复的文件,而有业主的协助往往能较顺利地取得这些文件,因此国际工程合同条件中往往有业主协助承包商获得这些文件的规定。本款规定:如果业主能做到,应帮助承包商获得工程所在国(一般是建设单位国)的有关法律文本,在承包商申请业主国法律要求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时给予协助,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承包商的劳工许可证、物资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及环保等方面的许可。3.建设单位的人员顺利地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目的,工程现场作业的复杂性也要求合同各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密切配合,才能使现场施工有序进行。4.业主的资金安排当今国际工程市场上,业主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损害承包商的经济利益,也影响到承包商履约的积极性。(二)业主的风险分担义务国际工程的实施是十分复杂的管理过程,而且一般履约时间很长,涉及不同国家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乃至公司的声誉,因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常常会发生矛盾和争端。为了使工程实施顺利进行,在工程实施之前签订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就非常重要。而一份好的合同条件应该是既鼓励合同双方合作完成项目,又对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三、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一)承包商的义务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施工管理模式中,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三位一体决定着项目建设过程的成败,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是承包商,所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多而具体。(二)承包商的权利1.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承包商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责任承担。承包商终止合同的责任在业主,因而业主应承担一切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有的权利不受影响。当然承包商此时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如果停止下一步的工作,应保护生命财产和工程的安全,凡是得到了支付的承包商的文件、永久设备、材料,都应移交给业主。2.承包商索赔的权利如果业主履行合同不当或出现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风险事件,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则承包商可就损失向业主进行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学习单元3明确控制性条款一、施工质量控制条款(一)承包商的质量体系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在每一工作阶段开始实施之前,承包商应将所有工作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体系的任何方面,包括月进度报告中包含的质量文件,对不完善之处可以提出改进要求。由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的基本义务,当其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二)现场资料承包商的投标书表明他在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数据进行过认真审查和核对,并通过现场考察和质疑,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三)对工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1)承包商应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2)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不包括运送人员和材料的运输设备),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所用。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四)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通用条件对质量的检查与检验分别做了不同的要求和规定。(1)工程质量检查。业主的人员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以及项目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基地检查、测量永久性设备和材料的用材及制造工艺和进度,承包商应予以配合协助,即规定了业主的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的权力。(2)工程质量检验。合同明文规定要检验的项目均应检验,同时还可能包括工程师要求的额外检验,即超出约定的检验,检验相关的费用应由此额外检验的结果来判定,若合格,则业主承担责任,不合格则承包商承担责任。承包商应为检验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人员、设施仪器、消耗品等。二、施工进度控制条款(一)开工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日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二)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日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资金估算表。(三)暂停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工程师还应通知停工原因。(四)追赶施工进度工程师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内竣工要求的时间时,可以下达赶工指示。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经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发生这种情况时,也要根据赶工指令的发布原因,决定承包商的赶工措施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在承包商没有合理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赶工措施导致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承包商除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还应支付该笔附加费用。(五)顺延合同工期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延误发放图纸。(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3)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6)由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8)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9)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10)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三、施工费用控制条款(一)预付款1.动员预付款动员预付款是指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2.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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