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笔录(第一次)时间:2012年3月16日9时0分至10时30分地点:第二法庭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无审判员:张蕴书记员:王辉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原告:韩永伟,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大武村武庄11号,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静修路52号203室,身份证号:341203197310053433。委托代理人1:白文彬,阜阳市颍泉区周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2:亓峰,阜阳市颍泉区周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书记员: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被告1: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甜水井二期院内,机构代码76904419-2。法定代表人:赵锋亮,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宁克清,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宁小庄小张庄38户,身份证号34210119741105821X。书记员:宣读被告1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被告2: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机构代码67423360-1。负责人:张伟,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付新革,男,该单位员工。书记员:宣读被告2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书记员:原、被告双方有无证人出庭,如有请当事人将到庭证人名单提供法庭,并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原告:没有。2被告:没有。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原、被告到庭情况。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韩永伟诉被告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运输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已收到本院《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开庭须知》和《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收到了。被告:收到了。审判员:本案依法采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蕴独任审理,书记员王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独任审判员张蕴、书记员王辉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在调解条件上不能达成一致,本庭将停止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原告:3被告:(各方当事人同意则进行)审判员:各方当事人讲明自己的调解意见。原告:被告:(调解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员:各方经调解达成的意见如下:…………………审判员:下面对上述调解意见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着重查明案件的简要事实,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原告对诉讼请求的放弃等方面)…………………审判员:经审核,各方达成的调解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同意。被告:同意。审判员:上述调解协议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希望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本院将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应于年月日时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调解书。审:现在宣布闭庭。(对不属于先行调解的案件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及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审判员:(因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书。原告:宣读起诉状(略)。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简要陈述事实及反驳意见或宣读答辩状。被告:4审判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原告:被告:审判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法庭对本案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归纳如下:………………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是否有补充?原告:被告:审判员: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上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举证时应先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目的等。先由原告举证,被告依次质证。原告: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题资格;证据二、居住证明、暂住证、工资单及单位证明,证明原告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就业的事实,所以原告的损失应该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计算;证据三、行驶证和保险单,证明皖KF5730重型自卸车系被告太安运输公司所有,且该车已经在渤海财保阜阳公司投保了保险;证据四、情况说明,证明事故的基本事实;证据五、原告的祝愿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和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住院治疗的事实和花费的费用;证据六、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证明,证明;证据七、证明。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没有要补充说明的。原告:没有。审判员:由被告举证,原告依次质证。被告:证据一、证明;证据二、证明;证据三、证明;证据四、证明;证据五、证明;证据六、证明;证据七、证明。原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5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没有要补充说明的。被告:没有。审判员:请原告方说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原告:审判员:请法警传唤证人出庭。查明证人身份。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出庭证人身份是否提出异议?原告:被告:(如当事人各方或一方对出庭的证人身份提出异议,证人又无法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的,证人不能当庭作证)。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清吗?证人:审判员:下面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向证人进行询问。原告:审判员:另一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被告:……………审判员:(向证人发问。)……………审判员:各方对证人如无补充发问,请证人退庭。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如有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则比照证人出庭方式,依次提供鉴定勘验意见,略……)。审判员:各方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原告:6被告:审判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审判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围绕以下焦点进行:………………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以上辩论焦点如无补充,应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审判员:本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辨论意见。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则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内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审判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论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对本案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如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员:各方经调解达成的意见如下:……………审判员: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同意。被告:同意。审判员:上述调解协议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希望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本院将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另行制作民7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应于年月日9时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调解书。审判员:现在宣布闭庭。(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成。原告诉被告一案,因调解不成,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本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方当事人应于年月日时到本院领取,逾期未领取的,指定的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对需要邮寄送达的,当事人应当庭申请,并写明邮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审判员:当事人及证人核对庭审笔录,也可以在五日内阅读,并签名捺印。现在宣布闭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定期宣判的)审判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不宜当庭宣判,宣判的时间定于年月日时在本院进行。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审判员:当事人及证人核对庭审笔录,也可以在五日内阅读,并签名捺印。现在宣布闭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