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方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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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开庭时间:2010年10月19日14时至15时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58审判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王远方故意杀人一案记录如下: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场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王远方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2名法警带被告人王远方到庭,待被告人王远方在其席位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王远方手铐,站在被告人王远方身后值庭)。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王远方身份。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被告人王远方:王远方。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王远方:没有。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被告人王远方:1986年11月17日出生。审判长:民族?被告人王远方: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王远方:大学。审判长:职业?被告人王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审判长:住址?被告人王远方:东江市西郊花园25号楼1门3号。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王远方: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5月15日。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6月15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人王远方:他们说我杀了赵莉莉。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了东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王远方:是。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被告人王远方:是。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本庭由东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伟娟、周敏慧组成合议庭,李玲担任书记员。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曼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远方的委托,东江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朱丽佳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1)如果认为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2)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有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被告人王远方:不申请。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详见本案起诉书)。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被告人王远方:一致。审判长:你对起诉书里指控的内容和认定的罪名是否有意见?被告人王远方:有意见,我没有杀过人。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可以坐下(法警坐下)。现在你可以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王远方:我没有做过那些事,没有什么好辩解的。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我有几个问题问你,你有义务如实回答。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你在赵莉莉生前跟她的关系怎么样?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恋爱关系,是去年五一前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之后我们的关系就更好了,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这辈子想找的那个人。我父母很喜欢她,希望我们早一点结婚,我们也打算明年就结婚。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有提到说你向他提议今年十一把婚结了,她没有同意,是吗?被告人王远方:是的。公诉人:你知道她不同意的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吗?被告人王远方:她就说不着急,明年再结,也没说具体原因。我觉得也好,也就同意了。公诉人:当你被赵莉莉拒绝的时候,你是否怀疑过她背着你跟其他男人有来往?辩护人:反对,此问题与案件无关。公诉人:我们将证明这个问题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有关。审判长:反对无效,被告人王远方请回答公诉人的问题。被告人王远方:莉莉没拒绝我,只是说时间延后而已。公诉人:你们5月14日晚上一起唱歌的时候赵莉莉有离开过你吗?被告人王远方:没有。公诉人:你们那晚一起唱歌的时候是否喝了酒或其他饮品?被告人王远方:喝了一点酒。公诉人:你刚刚说赵莉莉当晚没有离开过你,又说你们喝了一些饮品,晚上那么长的时间,你们连厕所都没有去过吗?被告人王远方:没有。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有。你认识赵莉莉吗?被告人王远方:认识,她是我女朋友。辩护人:5月14日晚上你在干什么?被告人王远方:那天晚上我和我女朋友以及赵叔,也就是我女朋友的爸爸一起吃的晚饭。辩护人:然后呢?被告人王远方:之后,我和莉莉就去市中心的“金色时光歌厅”跟一些朋友唱歌去了。辩护人:你们唱歌期间发生了什么?被告人王远方:没发生什么,大家就在一块玩的很开心。辩护人:唱歌什么时候结束的?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快12点回的家。辩护人:之后呢?被告人王远方:然后,我就送莉莉回家了,天太晚了,当晚就住在她家了。辩护人:你们是住在一起的吗?被告人王远方:是的,我们住在二楼莉莉的房间。辩护人:当天晚上有什么事情发生吗?被告人王远方:没什么事情发生,天色已经比较晚了,我洗了洗就上床睡觉了,一直到早晨快九点我才醒来。辩护人:你能确定具体的时间吗?被告人王远方:就是早上快九点的时候,精确地记不清了。辩护人:你醒来之后干嘛了?被告人王远方:我醒了之后就起床,本来不想叫莉莉,但她还是醒了。我们说了几句话,她还让我给她寄书。我拿上她让我寄的书就出来了。辩护人:是什么书?被告人王远方:是莉莉的一个外地朋友参加会计考试,让莉莉给她买的复习书。书是莉莉昨天买的,写好地址让我给邮寄下。辩护人:你从赵莉莉家出来之后呢?被告人王远方:我在单元门外碰到了莉莉爸,说了几句话我就走了。因为附近没有邮局,我到光明大厦一楼的邮局寄得,邮局回执还在我这,寄完书,然后才回我的家。辩护人: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的事实提供证据,说明证据种类、来源和事实。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用于证实在案发之后的第一时间侦查机关对案发的原始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了大量的痕迹物证,经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王远方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经鉴定,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凌晨1到2点,另据现场勘察,案发现场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现场无可提取的痕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据被告人供述,5月14日晚与被害人一起回到家后,直到第二天早上,也就是5月15日9时才离开,也就是说,被告人王远方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侦查机关的勘察结果又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各种证据指向被告人王远方杀害了被害人赵莉莉。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王远方:有,我没有杀人,我走之前莉莉还跟我说了话,她根本不是在夜里死的。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有。对比两组证据,可以发现,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于尸体情况所做的鉴定与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做出的技术鉴定结果有出入。具体为:刑事技术鉴定书对尸斑的鉴定为呈现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而物证鉴定书尸中斑为深紫红色指压部分不褪色,由此,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此外,根据我方之后举证中会提到,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后至刑警大队赶到现场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这段时间内刑警大队并没有查明相应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真凶在这段时间内消除证据的可能,而此时,本案被告人正在邮局寄书回来途中,所以,公诉方控告不成立。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二组证据,南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侦查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经鉴定,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物精子DNA基因型与王远方DNA基因型不同,说明死者在生前曾与第三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曾供述,怀疑死者赵莉莉背叛了他,并因此与其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死者赵莉莉手上的轻微抵抗伤,颜面部青紫肿胀也说明了这一点,证明被告人有充分的杀人动机。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我之前都不知道莉莉和别人发生过这种关系,我不可能有杀她的动机。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有。该证据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赵莉莉和第三人发生过关系。结合被害人大腿内侧有擦伤等尸检情况,存在第三人奸杀的可能,第三人在本案被告人王元芳离开赵莉莉住处之后,进行作案,并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之后刑警大队赶到现场之间的时间里进行现场消除证据。这组证据不仅不能说明被告人作案动机的充分性,反而作证了第三人作案的事实。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三组证据,东江市公安局2010年5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王远方的讯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王远方对自己杀害赵莉莉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因怀疑赵莉莉背叛了他而与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并在情急之下捅死了被害人。虽然被告人王远方在后来的供述中以及刚才的辩解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但其言辞与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不相吻合,相去甚远,其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他们审讯我的时候不让我睡觉,都是在夜里审我。我被逼得没办法,只能顺着他们的话说,说的都是他们想听的话,而这些都不是事实,我只是想睡觉。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辩护人:有。由公诉方方举出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一共对被告人王远方进行了四次询问,其中,第三次询问时间是在16日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不允许被告人睡觉,对被告人意志进行摧残,视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审判长:下面请公诉方继续向法庭举证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赵坚强到庭作证。他是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他将证明被害人赵莉莉自5月14日晚回到家中至遇害的这一段时间内,唯一接触过的人就是被告人王远方。审判长:传证人赵坚强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证人赵坚强:我叫赵坚强。审判长:年龄?证人赵坚强:62岁。审判长:家庭住址?证人赵坚强: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103号。审判长:证人赵坚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赵坚强:听清楚了。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公诉人:请问您和被害人赵莉莉是什么关系。证人赵坚强:(悲伤)赵莉莉是我唯一的女儿。公诉人:2010年5月15日早晨,你在做什么?证人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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