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1-13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管〔2007〕53号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挖掘修复费。二、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下达〈宁波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3〕34号、甬财事〔1993〕112号)、《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甬价房〔1996〕331号、甬财政综〔1996〕509号)同时废止。附件:1.宁波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2.宁波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宁波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类别区域主干道其他道路经营性占道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桥街道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1.501.10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1.000.60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0.800.40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桥街道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1.100.90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0.600.50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0.400.40停车占道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桥街道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1.301.00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0.700.50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0.400.30落地广告、标志占道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桥街道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0.250.20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0.150.10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0.100.08说明: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2、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3、已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经营管理者收取;不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者收取。附件2:宁波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类别路面材料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车行道沥青路面元/平方米300水泥砼路面元/平方米250块石路面元/平方米200砂石路面元/平方米70土路面元/平方米50其他路面元/平方米120平、侧石元/米80人行道砼铺装路面元/平方米120花岗石路面元/平方米300青石板、火烧板路面元/平方米250预制板路面彩色元/平方米150素色元/平方米100广场砖路面元/平方米180其他路面元/平方米60铺装残缺元/平方米50路肩、空地无铺装路面元/平方米30说明:1、对新建、改建、扩建后10年以上的城市道路,其挖掘修复费按上述标准的85%计收。2、挖掘砼路面,按整块面积计收;其他材料的路面,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3、挖掘平、侧石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4、其他材料路面,参照同类材料标准执行。5、道路基础层由挖掘单位按要求负责填补。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收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审计局,市收费审验办公室,市物检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200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