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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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变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含往年结余和当年收入)。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1、土地出让总价款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含代缴的税费),扣除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2、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包括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划拨政府储备用地收取的储备成本作为划拨土地收入。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金、利息和违约金以及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指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全部价款中,按照3%-5%的比例计提的资金。(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指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全部价款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资金,具体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1、征地拆迁支出指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向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指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7、廉租住房支出指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8、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2、土地开发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3、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指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土地出让收支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对单位报送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审查;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第九条土地出让支出的预算编制单位包括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支出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编制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他支出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第十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一)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布置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地价水平等,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二)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支出用途分为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和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1、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2、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结合预计年度的土地出让情况,确定符合土地出让支出范围的基本建设费用,编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3、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市级基建项目的代融资单位编制下年度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还款计划建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计划建议,确定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编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4、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区辖成片开发区土地开发计划和年度预计土地出让收入,编制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区辖成片开发区是指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开发,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金库但按体制应归属市里或实行市、区两级分成的成片开发区。5、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预算、用于补助农民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预算等。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各支出单位布置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各支出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编制。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和各支出单位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后,汇总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中,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程序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依法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批复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其中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各支出单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协议、划拨用地批文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应缴未缴的,要督促其限期补缴。对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滞缴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12月份,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和出让收入情况,分别计提上、下半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第十五条各土地出让支出单位申请使用预算资金,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第十六条各土地出让支出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改变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第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处置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原因造成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土地出让收入超过调整后的收入预算,不再追加当年土地出让支出规模,超收收入结转以后年度安排使用。第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未完成预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相应缩减土地出让支出规模。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和各支出单位应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系统,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土地出让收入的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应建立对账制度,保障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顺利执行。第二十一条市级对区级的补助支出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市级补助资金。第五章决算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部署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各支出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和各支出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清理核实全年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做好决算数字对账工作,按照决算编报口径,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决算数据。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六章预算监督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各支出单位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执行、变更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府采购等财经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财政局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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