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股科字〔2009〕62号签发人:官庆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总部部门:现将《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文件—2—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提高中建股份及各所属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金奖1项和银奖10项。第三条凡是以股份公司及各子企业名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1.在评审年前一年期间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2.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4.未曾获得过中国建筑优秀专利荣誉的有效专利。第二章评奖标准第四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银奖评奖标准: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3—2.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五条外观设计专利银奖评奖标准: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2.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第六条金奖专利原则上为发明专利,除应满足银奖评选要求外,还应满足:1.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取得了非常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三章申报第七条申报奖励项目实行单位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为股份公司各二级子企业和总部各事业部。第八条推荐单位对申报专利进行审查,按照要求填写《中—4—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申报表》(见附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建股份科技部。第九条应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起来申报。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中建股份科技部负责组织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的评选工作。第十一条中建股份科技部负责对各子企业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股份公司有关领导、股份公司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并从中推选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第十三条评委委员以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按照票数排序确定银奖获奖项目;对第一次投票选出的项目不足预定数目时,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或再次进行投票。第十四条金奖项目的投票数必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第五章评审公告及争议第十五条评奖结果确定后,由股份公司科技部在半个月内—5—向各申报单位和完成单位公布结果,征求异议,公示期为一个月。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单位可以提出异议。第六章审批及授奖第十六条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请股份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获奖。第十七条由中建股份向获得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同时发放奖金;金奖奖金数额为2万元/项,银奖奖金数额为5000/项。第十八条对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获得中国建筑优秀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中建股份科技部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中建股份有关领导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建股份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主题词:印发优秀专利奖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