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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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2000年6月19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为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错峰填谷积极性,缓解重庆电网日益增大的调峰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了《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随时研究解决。本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电财[199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附: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根据国务院(1985)72号《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家物价局等部门(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一)目的意义: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用经济办法加强电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省局都已实行了此项电价制度。重庆电网近几年来丰枯峰谷差不断增大,负荷率不断降低,而在低谷时间则窝电严重,致使水电大量弃水调峰,火电长期压荷运行。为了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发、供、用电平衡、缓解峰谷差越来越大的矛盾,试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组织生产,电网把多发多供的潜力挖出来,提高有限电力的社会经济效益。(二)执行范围:1、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1)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2)趸售单位属于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范围的,各供电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的趸售单位中执行,以改善电网年负荷曲线和日负荷曲线。(三)时段划分:根据重庆电网结构和用电规律,确定如下:1、丰水期:6月至10月共五个月2、枯水期:1至4月、12月共五个月3、平水期:5月、11月共二个月4、高峰时段:8∶00-12∶00;19∶00-23∶00共8小时5、低谷时段:23∶00至次晨7∶00共8小时6.平段:7∶00-8∶00;12∶00-19∶00共8小时(四)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确定:1、每年的5月、11月二个月平水期按现行电价执行,丰水期五个月按现行电价下浮10%,枯水期五个月按现行电价上浮20%,作为当月基准电价。2、基准电价实行峰谷浮动,除平段8小时不实行浮动外,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五)相关规定:1、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只包括电度电价,不包括基本电价。丰枯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按现行电价规定的基本电价,为二部制电价标准(实行单一制电价的,以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电价标准),以此为基数,按现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2、执行调峰电价的用户,应单独安装计费电度表和分时计量装置,以记录总电量和分时段电量。如分线分表有困难,暂实行灯力合表的用户,应扣减其照明电量,对照明分时段电量难以确定时,可在按定比定量确定的照明总电量中,按高峰、平段、低谷5∶3∶2比例分别扣减。3、对执行调峰电价的高压供电用户,若计费电度表和分时计量装置设在低压侧时,应加计线变损电量。高峰、平段、低谷加计电量应按分时计量装置纪录中各段电量所占的比例计算。4、对执行调峰电价的用户,如有转供农排用电的,按高峰、平段、谷段3∶4∶3比例分别扣减。5、国家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六)其它1、执行优待电价、特定电价用户的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也按此规定制定并实施。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市物价局。峰谷分四个时段:尖峰时段为19:00—21:00;高峰时段为8:00—12:00,21:00—23:00;平段为7:00—8:00,12:00—19: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今年的“尖峰”时段电价,将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2004年05月01日从7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杠杆移峰填谷。其中,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将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80%。重庆电网从1984年就开始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即丰水期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则上浮20%。目前执行的高峰时段电价是在丰枯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电价基础上下浮50%。平段不浮动,峰谷电价比为3:1。而此次调整,就是要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如在丰枯电价的基础上,将1—6月和9—12月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3:1扩大到4: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下浮60%;将7—8月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3:1扩大到4.5:1,高峰时段电价将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3.6%,低谷时下浮63.6%。高峰时段共有7小时,分别是夏季:8:00—12:00,19:00—20:00,21:00—23:00;冬季:8:00—12:00,20: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至次日早晨7:00共8小时。平段为7:00—8:00,12:00—19:00共8小时。此外,我市还将在夏季的7月、8月和冬季12月、1月四个月实行尖峰电价政策。尖峰时段为1小时,其中夏季20:00—21:00,冬季19:00—20:00。电价将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80%。这一政策执行范围是:100千伏安以上普非工业用户和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动力用电;趸购转售单位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宾馆、酒店用于集中制冷、制热的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和电锅炉用户。此次调整将不会对居民用电带来影响,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居民用户夜间低谷时段用电还将便宜8分钱。另据了解,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居民用户超基数优惠政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力保居民、外资企业和重点企业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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