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第二章职责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管理;(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四)指导和管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二)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正常办理,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并逐级做好清算资金的核对;(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报告。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电子汇兑业务由汇出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收报社(行)止。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在农信银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六条汇出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收报社(行)。第十七条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将清算账户对账单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如原因不明,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时,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第十八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发送(接收)业务信息。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一)营业机构应根据真实发生业务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二)收报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时,应及时向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当日未收到查复书,该笔资金应挂账处理。(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权限控制、岗位分离,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兼岗混岗。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联社科技中心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第二十三条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各种凭证、报表与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五条汇出社(行)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资金结算,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收报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收报社(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营业机构办理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因查询查复不及时、报文格式错误,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营业机构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第三十条营业机构发送(接收)电子汇兑业务,应使用信用社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专用凭证格式由自治区联社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