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培训学校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共同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第一条订立合伙协议人创始合伙人姓名:(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合伙人姓名:(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合伙人姓名:(以下称丙方)身份证号:第二条合伙宗旨按照合伙人自愿的原则,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立合伙培训学校,共同创造劳动成果,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各创始合伙人为原始股东,按出资金额持有合伙培训学校股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及责任。第三条合伙培训学校名称:长沙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主要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解放新村18号第四条合伙培训学校经营项目和范围:中小学生校外文化辅导;中小学生托管;教育文化产品的开发与经营;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它项目。第五条合伙期限2自2016年7月01日起,至2026年7月01日止,共十年。第六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创始合伙人出资金额及方式: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折合股份51股(贰仟元计壹股),占合伙培训学校总股份的51%,此为原始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元),折合股份30股(贰仟元计壹股),占合伙培训学校总股份的30%,此为原始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折合股份19股(贰仟元计壹股),占合伙培训学校总股份的19%,此为原始股份。(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在合约签订后的3天之内自行存入三方商定的银行帐户上。(三)本合伙共出资计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创始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全额返还(学校有偿还能力时)。(四)三方合伙经营期间,如非个人重新注入其他资金,经对方同意购买对方股份,否则三方股份比例不得变更。新引进合伙人所需股份,三方按照所持股份比例稀释给新进股东。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按纯利润总额的100%进行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资比例及所持有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一年进行两次盈余分配,每年的五月初和十月初为分配时间,具体分3配日期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学校创办初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及所持有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单独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必须按比例在对方偿还债务之日起10日内向偿还债务方清偿自己承担的债务。第八条入伙、退伙及退伙的结算、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入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自觉履行本合伙协议;3.新入伙人的出资额及所占公司股份的多少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司当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协商决定;4.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合伙期间新入伙人的出资为公司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结束后,新入伙人的出资按新入伙人实际占有公司股份比例并结合公司当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结算。(二)退伙及退伙的结算。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培训学校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2.自愿退伙的结算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培训学校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方式为货币。②结算方法:固定资产(包括公司桌椅、电器、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自置办之日起以每年20%的折旧率进行结算,公司其他资产(公司账户余额、装饰费用、员工住房、市场份额等)以公司委托的结算人在退伙实际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结算清楚,并告知全体合伙人和退伙人。③退伙人对给合伙培训学校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货比数额。④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培训学校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⑤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培训学校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⑥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培训学校财产少于合伙培训学校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4.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予以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培训学校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5.除名退伙。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或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培训学校造成损失;如:私自在本培训学校五公里范围之内经营或从事与本合伙培训学校相同的业务,一经其他合伙人查实,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给予如下处罚:发现第一次处罚其所持培训学校股份的40%,且必须将所得利润上交合伙培训学校所得,否则视为无条件退伙并除名;一但视为无条件退伙后,其所持合伙培训学校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培训学校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原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发现第二次给予无条件退伙除名及不参与合伙培训学校利润分配的处罚,且必须将私自经营所得利润上交合伙培训学校所得,否则将从其持有培训学校股份中等额扣除,其所持合伙培训学校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培训学校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③执行合伙培训学校事务时有:弄虚作假、假公借私谋取个人私利、偷卖合伙培训学校固定财产、私自援用合伙培训学校公款等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其他合伙人查实,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给予如下处罚:发现第一次处罚其所持培训学校股份的10%,且其所得利润必须上交合伙培训学校所得,否则视为无条件退伙并除名,一但视为无条件退伙后,其所持合伙培训学校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培训学校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发现第二次处罚其所持培训学校股6份的20%,且其所得利润必须上交合伙培训学校所得,否则视为无条件退伙并除名,一但视为无条件退伙后,其所持合伙培训学校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培训学校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发现第三次处罚其所持培训学校股份的50%,且其所得利润必须上交合伙培训学校所得,否则将从其持有培训学校股份中等额扣除;同时对其作出无条件退伙除名处罚,其所持合伙培训学校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培训学校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到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时,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或除名条件并结合当时合伙培训学校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即所持有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要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转让人与第三受让人的转让须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转让协议须经其它合伙人认可签字后生效,第三受让人按转让协议持有合伙培训学校股份并享有合伙人权利,同时履行本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培训学校事务。71.委托执行人(负责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①委托为合伙培训学校负责人,主持培训学校全面事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分管公司人事招聘及管理;②委托为合伙培训学校执行校长,主持培训学校全面运营,招生,教学服务,财务等。2.执行校长的职责;合伙培训学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履行如下职责:①代表合伙培训学校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员工聘用合同;②主持合伙培训学校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③拟定合伙培训学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以本协议约定相关事项为标准);④制定合伙培训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⑤制定合伙培训学校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⑥提出聘任合伙培训学校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除外);(二)合伙培训学校的议事方式。1.须对合伙培训学校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创始合伙人具有一票否决权,其他合伙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议;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2.合伙培训学校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①处理合伙培训学校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培训学校名称;③转让或者处理合伙培训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培训学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8⑤以合伙培训学校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培训学校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对合伙事务有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培训学校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4.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培训学校事务的情况,为了解合伙培训学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5.被委托执行合伙培训学校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其外的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有权撤销对该合伙人的委托;6.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培训学校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须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完整统一;2.分担合伙培训学校的经营损失和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该协议为绝对保密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泄漏培训学校及其它合伙人秘密;否则进行除名退伙。9(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或个人在该范围内,从事合伙培训学校业务范围内以及相关的活动;(三)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培训学校有竞争的业务;(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同其它培训学校进行交易;(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害本合伙培训学校利益的活动;以上行为一但出现,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3”点的“②、③、④”条款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合伙经营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培训学校名称继续经营原培训学校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可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满30天;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培训学校解散的其他原10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培训学校解散后15日内指定其中1-2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创始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公司财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