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人权法学》第五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张晓玲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生存权的概念(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被称为“第二代人权”,这一类权利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补充,其核心是要求平等。“在这个世界上,穷人因为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孩子们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本来应该成为人,却成了牲畜。人,因怕饿死而去劳动,而劳动却只是苦役。如此,工人阶级便被规定为这样一个大的群体,即‘因疾病而无力挺直自己的身体,也许会一个接一个地死去;尽管这样他们还是要为上层阶级提供讲究的饮食和奢侈的享乐,在大工厂、田地里、或是在工作台上,像牛马一样被驱使的身弯腰背。’所谓的自由,只意味着多数弱者被放在了少数强者的恣意之下。想要恢复被摧残者的自由的人,在此处被斥为自由的敌人。”——社会主义思想家孔西德朗“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的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恩格斯1918年7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地位。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些权利。(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指:财产权;工作权;劳动保护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等;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对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推进了对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认识。从这些权利可以推出更具体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产生标志着人权的新发展,也带来了对国家责任、人权保障机制等认识的新发展。(三)生存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系生存权是人有尊严生存的权利,涵盖了从生命权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密切联系。《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是要求每一个人都有权享有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我们党提出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强调的就是保障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十八大报告我国在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取得巨大成就,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地位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第二,实现充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是人民的期待。习总书记提出和阐释了中国梦。中国梦就是实现民族复兴的梦、是人民幸福的梦;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中国梦的实现需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2032:我们期望的未来》由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出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与周迅工作室共同制作完成,记录了来自各地的中国民众的未来愿景。由杜家毅执导,《2032:我们期望的未来》共有232人(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亲善大使、著名演员周迅)参与了短片的拍摄,并在摄影机前回答同一个问题:二十年后,你希望的未来是什么?周迅(演员):在这个变化无常的世界里,无论20年后听到、看到、或者经验到什么,放轻松。用一颗良善的心去面对自己,也面对别人。李俊峰(农民工(左二))我希望我的孩子将来比我过的更好。宋长海(盲人歌手):没有战争,没有恐怖,没有国界,带着导盲犬畅游世界,尽情享受世界的美好。杨雪琪(学生):人与人有效沟通,彼此间距离不要因为科技的发展而变得疏远。在城市中生活不会太有压力,也能有时间和机会享受蓝天碧水。扎西才措(学生):最大的希望就是家乡的雪山,能够依然那样的洁白无瑕,江河水流也依然能够那样的清澈无比。岳洋(私企):城市不再拥堵,老百姓真的能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刘畅(学生):所有孩子能得到公平足量的教育,他们能在一个和谐、有爱、自然的环境下成长,不会因为外在的缺陷受到不应该的对待。除了学习,他能有一个更广阔的舞台让才能和天赋得到施展,不被扼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些重要论述,提出了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二、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可以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性权益等类别。《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1986年,联合国大会在第41/132号决议中表示,深信每个人充分享受单独占有及与他人合有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对于促进广泛地享受其他基本人权具有特殊的意义,并有助于确保《联合国宪章》中所宣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25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颁布物权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6(1)财产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存和发展。(2)财产权是推动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动力,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2009年唐福珍事件27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新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第二,新条例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对于征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予以了界定,而且排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新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取消了行政裁决。第四,新条例改变了政府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作法,而是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新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六,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第七,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八,新条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34三、工作权(一)工作权的含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等。(二)工作权的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这就要求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和干预市场,积极促进就业,确定公平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对劳动权的承诺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2、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8个核心公约——1930年《制止强迫劳动公约》——1948年《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1949年《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1951年《同酬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73年《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我国对劳动权利的承诺1、宪法2、1994年《劳动法》3、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5个劳工公约。5、“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新理念。1、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第一,对录用雇员的限制。第二,对劳动时间的限制。第三,对劳动工资的限制。第四,对劳动条件的限制。第五,通过刑法对劳动权施以特别的保护。新加坡法律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美国法典》第29篇第186节规定了妨害工会利益的犯罪。德国职业条例第148条第2款规定违反主管机关关于劳动保护条件和设施的,威胁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他人重大财产安全的,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拖欠工资罪的条款。2、以法律赋权劳动者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提出“核心劳工标准”。主要包括四方面权利:工会权、集体谈判权;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禁用童工等内容。集体谈判权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挪威为此建立了联络理事会和技术计算委员会。3、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三)我国劳动权利保障的成就与问题1、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体系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等。2、我国劳动权利保障面临的问题——就业歧视严重:《(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定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2004年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张先著胜诉告终;——身份歧视: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1335元。——性别歧视:招工中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问题突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