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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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解读《禁毒法》颁布的意义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它的出台,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一贯禁毒的决心,也是我国多年来禁毒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该法在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肯定既往禁毒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做了紧扣时代脉搏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改革和创新,对于从更深层次解决毒品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制定《禁毒法》的必要性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加强,并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国际国内毒品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毒品危害影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影响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禁毒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方针,从解放初期的禁毒运动到新时期的禁毒斗争,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适应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是开展禁毒斗争的迫切需要。(一)制定《禁毒法》是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对中华民族而言,毒品祸害更是心头难以平复之痛。灾难深重的中国近代史,就是以中国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鸦片贸易而引发的鸦片战争为开端的。曾给中华民族造成深重的灾难与屈辱的毒祸是导致近代中华民族素质减弱、巨额财富流失和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罪恶根源。因此,毒品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新中国建立以后,针对为害中华民族一个多世纪的毒品问题,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禁毒运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自1950年2月到1952年12月,历时两年十个月,禁毒运动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数以千万计的中国烟民,彻底戒除了毒瘾,成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代新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肃清了鸦片的种植、毒品的制造,以及贩毒吸毒现象。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毗邻“金三角”和“金新月”毒源地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外毒品向我境内渗透不断加剧,加之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的毒品问题又沉渣再起,从境外毒品过境贩运到境内出现毒品消费,从毒品消费市场逐渐扩大到境内出现制造问题,进而发展蔓延,再次成为祸国殃民的严重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再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了禁毒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扭转,一些突出的毒品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控制。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地缘以及历史、政治、经济等诸多复杂原因,我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很严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简介我省毒品形势,境外、南方毒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重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法律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毒品犯罪种类,确保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禁毒刑事立法得到进一步加强。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方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部分关于禁毒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我省1994年制定了《吉林省禁毒条例》)(二)制定《禁毒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这些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得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基本法越来越必要和迫切。首先,制定《禁毒法》有助于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有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最后,制定《禁毒法》也是禁毒法律体系自身不断完善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简称《1961年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公约》)等禁毒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禁毒协议或协定。在这些禁毒公约和协议中,对缔约国的禁毒立法提出了许多域内适用的具体要求和建议,但是没有完全体现在我国法律中,既影响了我国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也影响到国际禁毒合作的有效开展。(三)制定《禁毒法》是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在起草、制定《禁毒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专群结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二、制定《禁毒法》的指导原则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毒瘾易染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严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有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但对吸毒人员则重在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相结合的多元化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不然,危害社会,如盗窃、抢劫等,传播疾病等)切实巩固戒毒成果。《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戒毒条例》即将出台)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0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毒法立法目的;毒品的定义;禁毒的社会责任;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禁毒工作保障;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鼓励禁毒科学技术研究;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工作,等等。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共8条(11-18条)。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各宣传单位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基层组织的禁毒现场教育义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禁毒教育防范义务,等等。第三章毒品管制,共12条(19-30条)。是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毒品原植物的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和许可、查验制度;流入非法渠道的控制;禁止非法传授制毒方法;公安、海关、邮政等部门查缉毒品的职权;娱乐场所的禁毒防范职责;涉毒案件财物的收缴和处理;涉毒资金的反洗钱调查;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等等。第四章戒毒措施,共22条(31-52条)。是关于戒毒措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治疗和教育挽救措施;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及登记;社区戒毒的程序与期限;社区戒毒的工作机制;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职责;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及决定机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及其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及救济措施;授权国务院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设置等作具体规定;戒毒人员的入所检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职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配备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探访、探视、及物品检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社区康复的期限和规定;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的权利,等等。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共6条(53-58条)。是关于禁毒国际合作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是代表国家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主体;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工作;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的分享;以及对外发展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及替代产业,等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59-70条)。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妨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管制的法律责任;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责任;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非法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法律责任;戒毒医疗机构发现吸毒不报告的法律责任;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法律责任;禁毒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歧视戒毒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第七章附则,共1条(71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及法律效力的规定,附则是法律、法规的附加性条款的总和,一般就法律、法规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专用名词和专业术语的解释、适用范围、立法权和解释权、施行时间、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等内容。附则与法律、法规的总则、分则和罚则一样,都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效力。《禁毒法》第一次将我国新时期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写入法律;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各部门、各组织和公民的禁毒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规定;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以专章规定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并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加大了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鉴于《禁毒法》已经全面规范了有关禁毒工作各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法生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以下对《禁毒法》的主要章节的内容及起草、审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作简要阐述,以便于理解其法律规定:(一)再次明确了毒品的定义制定《禁毒法》,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毒品。毒品,是汉语中特有的专用名词,国际社会正式文件中称之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禁毒法》中所称的毒品,实质上就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毒品的定义沿用了《刑法》(357条)中的规定。在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两重属性,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如果统称为毒品,不利于区分治病和吸毒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原毒品定义后面增加了但书条款:“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但书”条款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时没有获得与会常委的一致认可,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其删去,其理由是不符合国际惯例,毒品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因为其成瘾性才进行管制的,无论是合法用途或非法用途都没有改变其自身的性质,即使是合法使用也需要进行管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按照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07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实行管制的麻醉药品共123种,精神药品共132种(一类53种,二类79种),其中我国用于医疗目的生产的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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