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不歧视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2011年11月30日国际法上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主权国家之间平等(《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平等互利)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一些实践(联合国大会平等的投票权)实际的平等与非歧视?国际人权法上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问题:--平等是不是等于非歧视?为什么?--不平等是不是一定导致歧视?为什么?--平等的反面是不是歧视?为什么?什么是歧视?歧视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定义错误的平等待遇或错误的不平等待遇会导致歧视歧视=给予同等的人或同等条件下的人以不同的待遇--禁止穷人和富人在桥底下过夜、沿街乞讨的法律是否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对穷人的歧视。--国家对不同的人群给予不同的待遇(区别对待)以期达到平等的目的,这是正当的。--如何区分歧视性的和社会可以接受的区别对待?--如果区别对待与达到平等的目标没有关系就构成歧视(例如,怀孕妇女必须辞职或不被聘用,或者女性生完孩子后不许工作)平等与非歧视的相互关系形式的不平等=直接歧视(例如,同样是人但却受到不同的待遇)实质的不平等=间接歧视(例如,同样禁止在桥底下过夜或沿街乞讨,可能对穷人带来不利后果)国际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宪章》序言“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二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国际公约的规定区域性人权公约,例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都有关于非歧视的规定。此外还有专门反歧视的国际人权公约,例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可以说,非歧视原则是最早形成的国际人权法上最核心的原则。著名欧洲人权学者诺瓦克说:非歧视原则就像一条红线,把整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给串了起来。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非歧视原则的适用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立即执行的权利或者缔约国立即履行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非歧视原则第2条给“基于残疾的歧视”所下的定义:“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公约第2条给“合理便利”所下的定义:“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条(一般原则)(二)不歧视;(四)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五)机会均等;(七)男女平等;第4条:(一般义务)(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第5条(平等和不歧视)一、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二、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三、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四、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第6条和第7条关于残疾人妇女和残疾人儿童的规定,重点是反歧视例如,第6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视,在这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第7条关于残疾儿童的规定的第1款内容类似。《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008年5月3日生效,截至2011年11月24日,参加国共106个。中国与2008年8月1日批准。除了关于香港和澳门适用问题的声明,中国没有对公约做任何保留。《残疾人权利任择议定书》,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008年5月3日生效,截至2011年11月24日,参加国共6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