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海XXXX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描述与员工招聘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五章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第六章绩效评估与岗位等级第七章培训与发展第八章职业健康安全与劳动保护第九章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第十章奖励与处罚规定第十一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十二章班车与餐饮管理第十三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概况第2条企业使命、愿景,公司愿与广大业界同行和全体员工共创新世纪的辉煌。第3条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客户、股东和社会的承诺。第4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及投资企业第5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XXX有限公司,员工是指XXX有限公司聘用的所有人员。第6条本制度除特别指定外,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技术工人、操作工人;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公司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员工。第7条员工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生产与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义务。第8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岗位描述和员工招聘第9条制订岗位描述或岗位职责目的是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使公司全体员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第10条岗位描述及岗位职责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11条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反映各岗位工作内容及其要达到的标准,并注明任职资格,它也是员工工作绩效评估的基础资料。第12条岗位描述适用于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销售岗位,由该岗位的直接主管负责编写,经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并归档。第13条岗位职责适用于工人岗位,由该岗位的直接主管组织编写,经所在车间(部门)领导审核批准,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并归档。第14条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一般二年修订一次,如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随时变更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变更程序按编写时程序办理。第15条经批准的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由各部门保存并复印发放至该岗位工作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作为该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4第16条员工招聘与配置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要而定。第17条员工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可以实行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内部招聘优先。第18条员工招聘和配置实行全面考核评估,将最合适的人员聘用在所需的岗位上去。第19条用人需求由用人部门提出,并明确招聘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人员招募和甄选后向用人部门提供人选。第20条员工招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歧视原则,招聘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建康,现实表现良好的人员。第21条员工招聘要符合双向选择的原则,公司如实告之应聘人所应聘岗位的相关情况,应聘人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属其他单位下岗和协保人员,应聘人需提供其单位的人事证明,应聘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的表格必须属实,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责任自负。第22条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押金押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23条本章节适用范围: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24条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25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2、员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违约责任、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第26条公司录用员工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公司档案室、人力资源部及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7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28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2008年1月1日起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5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29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期限由员工、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协商决定。第30条新进员工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31条试用期满前20天,人力资源部发放《劳动合同试用期评定表》,经员工本人自评、工厂(部门)领导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若试用期被解除合同的,需附证明材料。第32条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公司。第33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发放《劳动合同到期意向征询表》,经员工本人、车间(部门)、工厂(部门)领导分别填写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后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内完成续签手续;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满前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3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5条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6条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3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9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4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管理制度第38条第1款第1、2、3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3)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2条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3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第44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45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第46条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应填写《员工离职登记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和个人保管的公司物品的移交手续。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7第47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月工资高于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承续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执行)。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48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及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第49条公司的作息时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各部门(车间)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工作时间,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如因特殊原因临时调整上下班时间,由工厂厂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8:30~17:00其中半小时用餐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休息日: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将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轮休或调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第50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征得工会和员工同意,可以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51条公司严格执行加班审批手续,工人因生产需要加班的,由部门填写《加班审批表》,经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工厂厂长(部门经理)同意后实施。确因工作的突然性,无法事先办理《加班审批单》手续的,事后应补办《加班审批单》手续。第52条加班以一小时为最小时间单位。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公司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53条法定休假日如下:休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第54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在本公司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可在进入公司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由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休假时间,限于当年使用。员工请年休假应事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经员工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工龄在五年以下的(含五年),每年给予年休假叁天;工龄满五年至十五年,每年给予年8休假柒天(含双休日);工龄满十五年至二十五年,每年给予年休假拾天(含双休日);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每年给予年休假拾肆天(含双休日)。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须持结婚证书给予连续三天的假期;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假期一周(国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补);一方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