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结局一、法是什么?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就是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哪些必须做、哪些禁止做严重的不良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什么是犯罪?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本特征:(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三)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处罚(《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其惩罚的措施: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工读学校矫治等例2006年9月某晚19时许,西安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江某趁邻居家中无人,潜入邻居家行窃,中途邻居家女主人回家,他躲到了床下。20时左右,少年趁女主人不备,打算夺门而出,被女主人揪住。江某为脱身,抓起邻居家的一把剪子将女主人刺死后逃跑。案件结局:江某被劳动教养,因对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也使江家倾家当产。发生这个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江某平时就好吃懒做和不太遵守纪律,日常教育缺失以及家庭疏于管教。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民法》《刑法》等二、未成年人应该受到法律怎样的保护?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其立法指导思想必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育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尽一切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栋梁和基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这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思想,同时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指明了具体的前进方向。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宗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犹如成长时期的幼苗,其身心发育正处在由不成熟向成熟过渡,从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价值观等思想体系正处在形成过程中,极不完善。并且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极为强烈,同时又极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不良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侵袭。因此,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在各个方面给予他们的特别的关心、爱护,特别的引导和帮助。(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培养“四有”新人。3.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这个准则对正确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本法的精神实质,并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类保护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共有3条,它们分别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这些基本原则是对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和具体制度中精确提炼出来的,它指导未成年人工作的实践,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贯彻实施,准确适用。三、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有:1.接受义务教育权。2.接受父母抚养权。3.保护个人隐私权、维护人格尊严权。4.享受劳动保护权。5.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四、如何遵纪守法呢?1.育爱心2.勤学习3.抗诱惑4.慎交友育爱心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13岁的河南少年骆伟科,父亲早逝,为给患脑瘤的母亲筹集手术费,毅然从河源市徒步340公里,来到广州街头擦鞋救母。久空之脑必生邪念,久空之宅必生鬼妖。宋代王安石记述的一个故事:方仲永五岁时,不曾用过纸、墨、笔、砚等,有一天他忽然哭着要这些东西。父亲对此感到很诧异,从邻家借来给他,仲永立即写了四句诗,并且自己题上名字。这首诗是以赡养父母、与同一宗族的人搞好关系为主旨,传给全乡的秀才观赏。后来人们指定事物让他作诗,他能立即完成,诗的文采和道理都有值得观赏的地方。同县的人对他感到奇怪,渐渐地,大家都以宾客之礼对待他父亲,还有的人花钱请仲永作诗。他的父亲认为有利可图,就每天拉着仲永四处拜访同县的人,不让他学习。他十二三岁时,让他作诗,写的诗已不能与从前传闻的名声相称。等到了二十多岁时,他的才能已完全消失,完全如同常人了。电脑是一种工具,是给我们用的,而不是玩的;学会用的人是聪明人,只会玩的人则是愚蠢的。--陶宏开挡不住的诱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孔子法律就这样保护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