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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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不断扩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有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要求医院给予的经济赔偿也越来越多,这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也成为法学界、医疗卫生界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正确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级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3.管理体制松懈: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②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③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④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4.防范措施不得力:医疗纠纷事件之所以多,而且难以处理,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医院防范措施不得力。许多纠纷是由于医患之间认识上的差距而引起,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很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医务人员观念陈旧,没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准备,早期处理不得力,态度生硬,不能换位思考,导致患者家属情绪激化。还有部分科室领导,当本科医生与患者发生矛盾、纠纷时则擅自处理,至局面无法收拾时方上报医院,这时往往协调困难。另外,某些医院在确有医疗过失的纠纷事件中,不能对患者表示同情理解,而是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至使医患矛盾逐渐加深。笔者认为,医院一方对医疗纠纷事件的早期处理非常重要,应尽量在防止纠纷扩大方面下功夫,才能变被动为主动。5.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不当: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的另一个原因与医院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不当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医院都在争先创优,个别医院为了争荣誉或者为使某些项目达标,报喜不报忧,对出现的医疗事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不报的态度,这种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处理措施上也是迁就过关的多,严肃处理的少。表面上看这是保护了医务人员和医院声誉,实际上必将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6.重经济效益轻医疗质量:目前,许多医院为创优势、争效益,引进了大量先进而价格昂贵的检查仪器,一方面对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医务人员过分依赖仪器检查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扩大应用范围,甚至有滥用医技检查的情况发生,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地提高,但检查结果却令人失望,导致患者心理失衡而引起不满。因此我们认为,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医疗质量,这样患者才能真正从高新技术中得到实惠,这是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医务人员自身的原因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2.行业风气不端正: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3.对病情估计不足: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麻痹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4.没有落实规章制度: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经过无数血的教训,医院形成了一整套对保障医疗安全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减少和避免事故差错,避免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与正常的规章制度未认真落实有直接关系。如为了照顾熟人朋友的关系,未办理交费或住院手续而进行手术,在业余时间或在非手术室实行手术,在重大治疗项目前未按规定进行常规的病例讨论,擅自做主或省去必要的检查,仓促实施治疗。还有些医生,当疾病出现变化时,不懂装懂,不请教,硬干、蛮干,该做的检查不做,该采取的治疗措施未采取,结果使疾病恶化,引发纠纷。非医疗过失性原因1.不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及时交代病情和治疗,履行各种必要的签字手续对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临床上许多医疗纠纷是因为未很好地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引起的。如病人病情较重,未及时向家属说明或填写病重通知,有时家属问及病情时,医务人员的答复缺乏技术性和艺术性,一旦出现不良的医疗后果,患者或家属很难接受,即使医务人员无过失,也容易引起患者或家属的不满。2.行为、语言粗暴:因行为、语言粗暴简单导致的医疗纠纷不占少数,许多患者对医疗提不出什么问题,但是由于对医生、护士的语言无法接受,会从语言推测服务的质量或以语言推断与不良后果的关系,如患者病情危急,家属常表现出过分的恐慌,部分医务人员不是耐心安慰,而是简单回答说“不要紧,死不了”、“慌什么”,病人问是否要紧,医生随口说“不要紧”,或者病人问有无办法、什么时候能好时,医务人员不耐烦,信口说“我也不是神仙”、“早着呢”等,类似情况当时可能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是一旦患者真的出现不良后果,则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3.保密观念淡薄:部分医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把病人的某些特殊疾病、畸形等涉及隐私的病情当作新闻而随意议论,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这虽然并非医疗过失,但侵犯了患者的名誉,给患者带来精神伤害甚至不良后果。近年来这类事件逐渐增多,主要是由于患者的法制意识增强,而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却相对淡薄。许多疾病资料对医务人员之外的人都应当严格保密,属于患者的隐私,不能随意公开,在法制逐渐健全的今天,这个问题已不单纯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4.学术资料的选择与公开:医务人员总结某些典型的病例资料,作为学术研究或交流,从医学科学的发展角度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未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将其照片、录像等资料予以公开,就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权,患者有权提出诉讼要求赔偿。5.侵犯患者的处分权:除上述几种常见原因引起的纠纷之外,擅自做主,处分他人的财产,在法律上称为侵犯处分权。临床上侵犯患者的处分权主要见于以下情况:①好心办坏事,如外科医生在行腹部手术时,为了避免以后发生阑尾炎,在手术中顺便将阑尾切除,以绝后患。从医生角度看,这本来是好意,也是为病人考虑,但是从法学观念上讲,患者对自己身上的所有器官都有保持完整无缺的权力,在未征得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其器官,侵犯了其应有的权力,个别患者可能就要提出纠纷。②对某些疑难病症死前诊断不明,医院为了明确诊断,在患者死后未办理尸解手续的情况下,行尸体解剖,或者擅自留取死者的器官作为教学研究应用。③取死者的眼角膜、耳鼓膜、听骨等作为移植物或用于医疗、教学研究等。这在过去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时有发生,但是现在必须经过当事者及其代理人同意方可实施,未经当事者及代理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组织或器官,就可能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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