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1三、学习方法(一)理论层面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二)务实层面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2主要参考资料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3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4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语源(1)古代法(罗马法):“市民法”iuscivile—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世俗法”之意。(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会的法”这一内涵。(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5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1)法定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两点说明①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6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理解)(三)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一般理解)7(二)调整对象的内涵1、人身关系的含义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整相应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8(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①导入案例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谁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天小明对小丽说:“我们结婚吧,明天去领结婚证。”小丽很高兴地答应了。则他/她们之间的约定有法律效力么?例3.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爆炸,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却不赔偿。则该用户应起诉该公司,还是起诉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9②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如生物人以及社会组织)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间在家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就像首先确定谁可参与游戏,接着让参赛者按照游戏规则来活动。所以,“谁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就是首要问题,主体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体也就成为民法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可能性。10(2)对主体性要素的解释①导入案例例1.甲夜总会雇人殴打某不捧场的明星,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如果甲运用该明星的数字形象为其做广告,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例2.甲公司雇人焚烧乙公司的大楼,构成对乙的侵害么?如果甲散步乙的产品有严重缺陷的谣言,构成对乙的侵害么?※结合案例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神性的属性?11②主体性要素的意义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神性的属性。主体性要素指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构成要素。对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注意:教材使用的“人格关系”相当于我们所谓的“基于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12(2)对身份的解释①导入案例例1.小明是一9岁男孩,聪慧过人,与众不同。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由(与姚明相比),提出与8岁的小莉的“婚约”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其理由有何不妥之处?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消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之规定所体现的平等原则?13②身份制度的意义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社会地位。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份制度则体现了维护等级制度的思想。142、财产关系的含义(1)财产的含义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2)财产的构成要件a、有用性b、稀缺性c、可支配性d、一般不属于主体性要素(有例外)(3)对于财产的一种分类: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15(4)财产关系的含义见课本(5)民法上对财产关系的分类a、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物权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之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涉及以上两种关系。163.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1)两种观点的对立:“人先物后”还是“物先人后”或顺序无关紧要(两种学派的对立观点)(2)应赞成“人先物后”的观点①从逻辑上讲,民法应首先解决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亦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的问题,并对主体的相关制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才能再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②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上看,也是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相关制度,再(于分则中)规定财产关系上的制度。17第二节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私权神圣2.意思自治3.诚实信用4.公序良俗18二、民法的特性1.权利本位性2.主体身份平等性3.含有任意性规范4.纠纷的可调解性5.责任的同质性和救济性19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定义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分类+人的行为的分类20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一)语源“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大陆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在德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中使用“法律关系”一词。我国学界使用这一术语的原因是:法律关系不但存在于民法中,也存在于其他部门法中,比如在行政法中就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所以,加上“民事”这一限定词,表明是存在于民法领域中的法律关系。21(二)含义1.社会关系(1)含义社会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互联系。(2)与法律关系的关系有些社会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但许多社会关系则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如商品买卖关系、婚姻关系等,所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是本原,是基础;法律关系则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护。22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根本之处就是此等权利义务。23※法律关系概念的重要意义法律规范总是对法律关系的规定,所以整个民法的内容就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所以要通过法律关系这一个切入点来考察、把握民法体系。2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概述社会关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谁与谁之间的关系,针对什么事物而发生的关系,此等关系的性质或内容是什么,此等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结束的事由是什么。相应地,法律关系也涉及如上几个方面,“谁与谁之间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针对什么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问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结束即法律关系的变动,导致其产生、变更和结束的事由即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25(二)法律关系的主体1.定义主体即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受者。2.构成法律主体由两个要素构成:(1)某种客观存在(being),可以称之为主体的“事实要素”;(2)主体资格(personality),亦即法律赋予某种客观存在可以成为主体的资格/可能性;可称之为主体的“法律要素”。26(三)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类型有多种,因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而不同。(四)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责任。【关于责任作为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论述,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27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定义: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28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定义法律事实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说明】:a、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有原因的,此等原因即特定的客观情况;b、并非任何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日出、日落、吃饭、睡觉等即不能引起~。29(二)法律事实的分类※重点和难点:人的行为中的分类及其理由.人的行为法律事实自然事实301.自然事实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法律关系之当事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一切客观情况。(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或罢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日常用语上的意义),完全行为能力在无意识或神智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均属事件。312.人的行为(1)定义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的有自由意识的活动。无自由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中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32(2)分类这里第一步的分类依据(即把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依据)是:行为的成立是否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或者,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否与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有关。33※导入思考: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法中(A)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行为和(B)不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行为a买卖行为b协议离婚c宽恕配偶的不忠行为d催告法定代理人认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e写诗f失手打碎别人的茶杯g盗窃行为34①表意行为1)定义:通过自然人将其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而产生的行为。2)分类:※分类依据——心理过程的三个方面a、认知过程:个体认识世界,获取并运用知识的过程;b、情绪过程:人对事物产生的满意、喜爱、厌恶、憎恨等主观体验;c、意志过程: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为实现目的而克服困难,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35※具体类型:I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凡是可以依据行为人合法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法律允许法律效果的内容(即打算产生何种权利和义务)由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来设定。所以,法律创造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就在于承认了主体(之间)自由设定法律关系的能力。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事实,例如合同、婚姻协议、收养行为、遗嘱行为等等。关于意思表示概念的介绍,参见课本第五章。36II准法律行为【非重点,一般了解】:包含着某种心理状态的表示,但其法律效力之所以产生的直接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非此等心理状态的表意行为。又包括以下3种行为:A、观念通知B、感情表示C、意思通知37A、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或“知的表示”,指行为人对外表示某种观念或事实的行为。包括:a、表示某种观念,如承认他人权利的存在;b、主张某种事实,如代理权人主张代理权的存在;c、通知某种事实,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买卖标的物(即买卖的对象)瑕疵的通知。38B、感情表示,又称“情的表示”,指行为人对外表示其感情,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表示感情而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极少,民法上的感情表示行为有:赠与人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予以宥恕(法律后果是赠与仍然成立);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予以宽恕(依民国民法典1053条,法律后果是此方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继承人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经被继承人宽恕。39C、意思通知,指将自己的某种意愿表示出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常见的有:a、请求他人为某些行为,如请求承认之催告、选择权行使的催告、债务承担的催告、给付无确定期限时的债权人催告等等;b、消极的意思通知,如承认的拒绝、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