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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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策研究1.群体性事件概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性”事件。西方社会学家一般将其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一”。斯坦来·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西方研究集群心理和集群行为的理论主要有: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等。我国台湾地区则一般称群体性事件为“群众事件”、“聚众活动”、“群体事件”,等等。台湾地区学着吕世明认为,所谓“群众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群众事件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而是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涨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而狭义的群众事件则指具有不法的反社会性、破坏性特征,而因特定或不特定的目标,由少数不法分子煽动、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利用群众盲从附和的弱点,以偏激的言辞鼓动群众,煽动不满情绪,纠集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即“群体性治安事件”。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视角。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说。主要特点有:㈠群体性。㈡违法性。㈢社会危害性。㈣应受法律惩戒性。第二种是“群体突发事件”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冰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第三种是“广义群体性事件”说。学者王天敏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趋同的民众,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所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观点,突出了事件主体在信念、利益上的趋同性和事件的群体性(民众的集体行动)以及行动的目的性(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遍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这种定义涵盖内容相对宽广,克服了第一、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即群体性既可以在法制框架内发生,也可以在法制框架外进行,有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也可能并不违法。例如,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如果没有出现故意冲击党政机关和破坏交通秩序的情况,应视之为群众的合法行为。因此,正义的、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可称为群体性事件,非正义的、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称为群体性事件。同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可以象2005年6月26日发生在安徽的“池州事件”和2004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的“万州事件”那样突然爆发,冲突激烈,让人猝不及防,也可以象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一样有迹可循,可以积极预防,防患未然。就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类,我国学者们从宏观和静态结构两个方面做出了分析。成晋胜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从宏观上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做出了分类:1.政治原因;2.经济原因;3.法治原因;4.文化原因。他指出由于社会改革的不确定性、个体风险的难预测性、社会“安全阀”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旦有“导火索”的引发,就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吴明君在《关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文中提出这样的一种观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其中既有个体和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罗裕冲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一文中从静态结构的角度提出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根据原因系统的不同的静态结构,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为:根本原因、基本原因以及直接原因。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作为根本原因。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一些负面因素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原因:人民的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要素:法制不完备和不健全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个增压器;社会心理和心态的失常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成分。直接原因是指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某些特定的导火索。“群体性事件”,目前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1.2群体性事件的分类按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内容、表现形式,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划分若干类型。台湾地区学者朱源葆认为雨中活动分为五大类:⒈政治性的群众活动。常见的是有人利用群众对政治风气、选举及政府施政措施不满与偏失,予以扩大渲染、蓄意批评、挑拨煽动,造成民众误解。加上一些不法份子从中挑拨、造谣、点火。鼓舞群众的不满情绪,离间人民对政府向心力,利用群众心理易受暗示、轻信及盲从附和之行为,制造风潮,煽动暴动。因此,此类事件是对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⒉社会性的群众活动。此类活动多是由权利冲突引起纠纷,酝酿扩大而形成,如环保、总价、地方派系、各种庆典集会、劳资冲突及公司营运不佳导致裁员的失业问题等。此类活动如处理不当,则将导致群众情绪激动,进而采取暴力行为,或实施法外自己救济以解决俄起步满情绪。⒊涉外性的群众活动。多因群众爱国热情及对政府某项外交施或国际间对我不平等待遇,认为国家民族尊严与利益受到侮辱或损害,激起群众之间的愤慨情绪,而采取集合示威游行等活动进而以攻击其发泄目标以逞之快。⒋预谋性的聚众活动。多涉及政治阴谋,由潜伏在国内的间谍及不法份子所发动,以争夺政党政治资源、夺权执政,实施有计划性的打击政府及领导中心的威信,故意制造事端,造谣生事、颠倒是非,进行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破坏,以期在夹缝中分沾到利益。⒌偶发性的聚众活动。此种活动常因处理某一事件不当而发生误解,甚至影响部分群众利益,在陈情请愿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或答复,甚至遭受压力,于是爆发而成为群众事件。根据参与事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参与主体是企业职工的群体性事件,是陈真普通居民群众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是农民或特殊群体等四种群体事件;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只能够执行群体性事件和不带有政治性或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规模,可分为小规模、大规模、较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发生区域,可分为局部性的、区域性的和全国范围的三种主要的具体类型。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并不是要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它的矛头指向一般不是国家、政府高层,而是针对社会上和基层的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它的产生也是以对党和国家的信赖为基本前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明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政府的信赖。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领域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发生在四全领域的群日行事件,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这一类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于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表现为围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第二种,产生于私权领域但烟花、发展为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有较大的影响。当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时,很自然的就把希望寄托于政府,试图通过向政府施压来获得矛盾的解决和利益的维护,从而把矛盾的焦点从对方当事人转向当地政府。第三种,产生、发展于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严重音箱社会秩序。一是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执法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干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死是国家公权对社会弱势群体重视不足、关心不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3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1.群体性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遍及各个省(区)、市、县,涉及城市、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过去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多是农民、厂矿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则是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技术人员、干部等各阶层人员。2.利益性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众性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有其诸如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方面面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且有的群体性事件是多种原因、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然而,经济原因无疑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因。绝大多是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即使一些以政治、文化等为直接原因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真正的动机也是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利益结构有三种:一是紧密型,是指在一定地区、行业、系统和社团,因隶属挂安息长期形成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的人群;二是松散型,指社会成员共同最求利益,自觉自愿的相聚合伙,进行群体性活动的人群;三是偶发型,是指由于某一突发事件(事故),人们即时集合成群,时候又很快消散的人群。3.多元性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一步步推进,一些政策措施落实的不到位只是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已经涉及到城市、农村、学校、企业等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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