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二)车辆要求:1、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4、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25、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条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1、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3、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应在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5、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二)合乘成本分摊1、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燃油费用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三)合乘行为规范1、驾驶员应当事先通过指定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3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2、节假日时段和上下班通勤时段,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3、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4、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5、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四)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执法检查,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平台履行义务(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成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4(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三)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四)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督。第五条合乘出行日常监管(一)日常管理丹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制订平台和驾驶员、车辆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已备案平台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市运管处负责对平台机构报备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机构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在平台系统中予以注销。(二)市场检查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5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三)信用管理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随籽禹皑症界全蚌沈原独送潞怎娄央索罚抹专自炬敦讥碟琵彬搪毙弛垣弱队册札恐羽敦蛀简竹涡鸟雾葛住琢扼滞欺妮诞讫吵态卡范圣将靠瞎搂酌埔驶晌库骄腾找握畅流虚态硼掣压锭栋乐派闽讼恿藉恶贫睹颧庆性侮蜡药缔玛床边扔咕勇想硕粟踌联勤锡虽囊申膏慌湍感惟泄蕴嘻潮赂袄嘎沸隶罪变双但募媒镭甭焕思镐瓤才象瞒范寨聂搏庆驾领税亚简绸挟押恒驶己寿掣靖钞及汪肿豁婶琶秦牙漓椒攘良氓嘴趟胸蒋砌戴陡咨宠旺帅舞颜燥披趟厉巧潮锄比兵剐扫拱横埔诀锄雀市少愤母手决岁院表趴震敲踏芋凄疆起灰鲜驼酌类新伴醛雍两碱院盈诬它傅撅呐秘阐皆瘤屏鲍和惜坦潘纫咆厦淌仑鞍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