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案件办案须知一、卖淫、嫖娼案件(一)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抓获时应当将场所进行拍照固定。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制作销毁记录。(二)询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三)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对于既遂的,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五)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六)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二、1、对卖淫嫖娼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卖淫嫖娼既遂案件),应由医院出具性病检查结论书(只有诊断证明的作未进行性病检查处理),并由受检人签字捺印并写明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对于违法行为人被查出患有性病的,还应作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嫖娼。注意,患有性病的嫖娼人员也可以收容教育的。2、卖淫嫖娼中,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违法所得的没收,应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而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追缴。需要注意的是,“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与扣押一样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则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不能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项后再列出追缴或收缴项,而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若适用“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则应另行单独作出追缴或收缴决定,而本类案件中若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作出没收决定的,则应在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旅馆负责人确实不知情,不能予以处罚。如果其对卖淫嫖娼活动持放任不管的心态,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依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处理。如果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以,仅有嫌疑人陈述不能处罚。以上内容供办案参考,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