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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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摘要:至今为止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中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相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保证卖方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相符合的一系列单据,银行便可向卖方付款。但是从信用证制度本身来说,信用证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给从事贸易的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从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三个方面分析了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开证行,风险,结算。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一项约定,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卖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一.信用证的作用1.使进出口双方利益更有保障。信用证是一种双重保证,以银行的自身信用做保证,既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又降低进口商未收货先付款或支付与信用证明不符的货物风险。2.提供资金融通。便于进出口商向银行融资资金,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3.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之后,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所以,进口商在申请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担保物,这也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二.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存在的风险1.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信用证在开出之后,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独立的契约,信用证当事人应该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虽然银行有义务正确、谨慎地审查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查仅仅以确保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制度为准,对于单据中规定或附加的一些软条款,或对于交易中有关货物的情况等都不负有责任。若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但是信用证上没有办法体现出来,所以只要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上向符合,银行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进口商就会受到资金和货物上的双重损失。另外,出口方也会与承运公司联合起来实施对买方的诈骗。通过修改了实际的装船日期利用银行不审查提单的特点,成功的向银行议付货款。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即使发现了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要求不符合合同里的要求,也没有办法追回货款。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买方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基础上添加的一系列当事人难以察觉的条款,如果卖方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根据此条款开立出的信用证,进口方就可以随时解除对卖方的支付责任。所以此类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而将交易对方置于受制约的被动地位,即当卖方得不到买方即开证人的及时通知而造成逾期发货时,就会损失质押金、佣金。软条款信用证仍然是真是的信用证,因为它不是虚假的,而且内容不容易被受益人察觉,隐蔽性很强,所以就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一般损失也十分严重。例如,信用证要求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等。软条款一方面是商人的利益在未知的情况下得到了保证,但是正是由于这些软条款的存在,不法分子进行了恶意的欺诈。无论商人们处于那种目的,这些对受益人有限制的条件都增加了向银行安全进行结汇的风险。3.银行面临的风险(1)开证行的风险。信用证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的性质特点决定了银行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应付款,而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支付能力而对相符合的单据进行拒付。所以,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正是因为银行第一性的付款承诺,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同时也承担了垫付全部资金的风险。因为,即使申请人的公司倒闭,资金短缺等不利偿付款项的行为,银行一般为了维护本身的信誉与形象,也会对单证相一致的信用证进行付款。因此,银行在因为在申请环节未能向请人收取足够的保证金或有效的担保抵押时,银行就面临支付或损失的风险。(2)银行内部操作的风险通常情况下,信用证的申请审批都是各个银行之间进行的,为了保证信用证的真实准确一般要通过印、押的方式。但是银行内部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或者因为警惕性不高等原因,对申请的文件掌握不全,或者是对使用第三者密押开证或通过开证行分行为审核的信用证,一般情况下都会把伪造的信用证发出去,对银行本身和受益人都带来了风险,对伪造细致融资的风险就更不言而喻了。因此,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心,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时,银行因为自身把单据寄错,或者金额、币值发生错而导致收汇失败,这样也会给银行带来资金风险。三.风险的防范措施1.进口商采取的对策(1)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这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防止欺诈的手段。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买方,应通过银行,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或驻外机构等对卖方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在安全的基础上争取最大的利润。(2)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对于买方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要安全一些。买方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运公司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可杜绝卖方单独或勾结船东进行欺诈。(3)进行合同担保,促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在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或进行的交易额较大的话,应尽可能地要求一家或数家双方都信赖的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或大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买方还可要求卖方提供抵押财产以保证履行义务,这样,当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可就抵押财产取得补偿。(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1992年美国通用公司与我国南方公司签订了一批冻虾仁的贸易合同,通用公司所开的不撤销信用证规定“由中国商检局负责仔细检查该批冻虾,其腐化和污物程度必须符合美国FDA标准”。而在10月10日,该信用证经通用公司的修改又删除了FDA标准,幸我方有关业务人员及时发现了修改后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相符之处,才得以避免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作为买方的公司企业应当不遗余力地抓业务人员素质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并制定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2.出口商采取的措施(1)事先做好的调查,在签订合同以后信用证为支付条件的买卖合同之后,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较好的贸易商作为伙伴。(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进口商在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应先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特别是单据条款,它是信用证的最主要条款,是决定银行是否付款的依据。3.银行应采取的对策(1)信用证的通知行或者议付行一般作为出口方银行,作为出口方的往来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出口商防范信用证的欺诈。首先,应该通过国际联行或其代理行对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全方面的了解,对资信不加的开证行往来的信用证可建议出后上要求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其次,收到信用证后,要严格的审查信用证的真假或者是否信用证上附加软条款等条件,信用证需要核对风险,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最后,再次,银行对出后上提供的各种单据应该逐一进行审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帮助收汇的安全。(2)信用证的开证行即进口方银行由于其事后不得对收益人进行追索,其也应采取一定措施。首先,银行的信贷部门或授权的评审机构是按照申请人的信誉程度、偿还能力、经营情况、抵押品的品质等条件来确认信用等级的,为根据其核定的程度给予信额度。同时,银行也应不断地堆客户的业务进行跟踪调查,特别进行预测分析,在发生资信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的调整和收回信用证,以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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