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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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Z1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七)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2.其它(1)情况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三)法律责任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其它法律责任(1)情况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九)法律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3.项目负责人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3.安全机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2.责任(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管理人员考核(1)主要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施工现场的布置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九)法律责任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7.其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提出建议的责任3.承担后果的责任(三)法律责任1.情况(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1)有产品合格证(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4.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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