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港口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港口行业发展的需求,规范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宣贯、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港口协会为满足港口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四条协会团体标准供协会会员和社会自愿采用。第五条协会团体标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三)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五)有利于提高服务和技术水平,促进贸易和交流;(六)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第六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2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组织,负责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体系、制订团体标准年度计划以及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评审等工作。第九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团体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模版,标准归档等文件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申报,标准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前的审查复核,组织标准制修订审查、评审,标准发布、出版、授权以及解释、宣贯、推广和实施,受理标准咨询,组织标准复审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第三章提案第十条协会秘书处通过书面文件和网络平台公开征3集团体标准立项需求。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团体标准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第十二条申请立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提出立项申请;(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及良好的资信,具有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经验;(三)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团体标准项目。第四章立项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定期汇总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对立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协会秘书处填写团体标准项目申请立项汇总表,与立项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标委会审核。第十四条标委会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票的可推荐立项。第十五条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发布团体标准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5天。第十六条标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项目年4度计划。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标委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立项。第十七条通过立项申请审核的重大团体标准项目,标委会应对其工作大纲进行评审第五章起草第十八条团体标准项目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项目组第一申请单位为项目组长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请的提出,人员组成、分工、牵头协调,组织调研、起草,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总责。各参编单位应协助组长单位做好项目调研,按分工按时完成编写任务,并对所承担的部分标准的内容和技术质量负责。项目组组成由申报单位提出,须经标委会审核批准。鼓励多家单位共同起草团体标准,原则上项目组组成不应少于2家单位。第十九条协会会员、非会员均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加入团体标准项目组,协会秘书处协调立项申请单位,并经标委会批准。第二十条团体标准项目组按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有关规定。5第六章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由团体标准项目组组长单位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组织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若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项目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须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必要时应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修改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重新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第七章审查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项目组长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审查申请。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确认审查专家和6审查方式,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审查。第二十九条审查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数量一般不少于7名。第三十条审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第三十一条会议审查要求:(一)协会秘书处应提前7天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专家;(二)会议审查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与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三)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专家名单和签名。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和专家的主要修改完善的意见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审查结论。第三十二条函审要求:(一)协会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材料和函审单提交函审专家;(二)函审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4天)内向协会秘书处返回函审意见,逾期不复函者按同意处理。(三)协会秘书处应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函审意见汇总表和函审结论。(四)函审应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查。7第三十三条审查未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组应对标准送审稿等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并申请审查。第八章报批第三十四条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项目组根据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与编制说明及其它附件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复核。第三十五条协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必要时提交审查专家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标委会审核。第三十六条标委会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提交签报单,经总校后由协会负责人签发。第九章编号、发布和出版第三十七条团体标准经协会负责人批准签发后,由协会秘书处对标准统一编号。第三十八条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公布协会团体标准。第三十九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第十章复审8第四十条协会团体标准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和应用等情况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第四十一条团体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应符合标准审查规定。第四十二条复审后,应确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协会秘书处负责发布标准复审结果公告。第四十三条复审结果为修改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委托团体标准项目组制定修改单。第四十四条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委托团体标准项目组按协会团体标准程序进行标准修订。第十一章实施管理第四十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工作,组织相关培训,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宣贯和培训。第四十六条协会秘书处负责跟踪了解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准原编制单位或其他单位均可根据标准实施和现有技术发展的情况,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与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一并评审。第四十七条协会积极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以及港口行业相关单位采信并采用。9第四十八条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采用协会团体标准,鼓励对采用的协会团体标准进行自我声明。第四十九条协会将积极争取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第五十条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港口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复制协会团体标准,并且不得用于销售或其他商业行为。第五十一条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经中国港口协会批准授权。第五十二条团体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设计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和参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由团体标准项目组自筹。协会原则上对团体标准项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于必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力和运行成本等支出。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港口协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