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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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实行项目决策咨询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一)项目决策咨询制•项目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最高,达到70%—90%。因此项目决策阶段一定要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在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论证,确保项目决策的正确性,避免决策失误。(二)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三)工程招标投标制•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需要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带来了招投标体制的巨大变革。•《招标投标法》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程序、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招标方式包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们的市场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是: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确定招标方式、标段的划分两个内容);•2、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3、资格审查: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主要是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资金、设备、管理经验、信誉等条件的审查。•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5、踏勘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6、建设项目投标;•7、开标、评标和定标。(四)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坚持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下列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时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愈加重视,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日益增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不仅要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而且要进行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只有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五)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有限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国家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是2个14天:即①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②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③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国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是3个28天:即①承包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项目监理部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若超过28天期限,工程项目监理部有权拒绝承包单位的索赔要求;②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28天内,承包单位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③项目监理部在收到承包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未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④项目监理部将初步索赔处理决定上报建设单位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六)施工项目经理制度(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案例•美姿装饰公司承揽了某办公楼的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竣工后2年,该装饰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美姿装饰公司以以过保修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你认为美姿装饰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分析:不成立。•1年的保修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于违法条款,是无效的条款。美姿装饰公司必须继续承担保修责任三、保修责任•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例1.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A.可以B.必须C.不必要D.不需要•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A.2年和3年•B.5年和合理使用年限•C.2年和5年•D.2年和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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