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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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1993-8-7)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8-31)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9】第32号1999-11-27)······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2、法理分析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批评、评论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应当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通过研判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可知:如果批评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批评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因此,维权者即使采取过激行为,或以过激行为施压,要求侵权者处理和解决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侵权者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者理应认真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本质上属于声誉自毁。二、关于是否侵犯姓名权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2、法理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姓名权所保护的权利内容限于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所谓干涉是指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拉横幅维权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谋求非法利益,不符合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三、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1、法规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2009-12-26)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法理分析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隐私权”的称谓,在隐私受到侵害后多以侵犯名誉权处理。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二者的关键点就在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即使公开真实的私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该私人事实的公开使他人处于困窘的处境,亦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四、关于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10届第382005-8-28)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法理分析若维权者的维权行为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情形,将面临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风险。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刘高卓律师2014年7月28日花全开,意味着就要开始凋谢;月全圆,就代表着要开始残缺。人也是一样,到达巅峰之后,接着就是不可避免地要走下坡路。一生很短,不必追求太多;心房很小,不必装的太满。“三七开”就是生活的最高境界。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生老病死,爱恨离别,求之不得,人生有许多事情,往往是让人无能为力的。选择是智者对放弃的诠释,只有量力而行,善于抉择才会拥有更辉煌的成功;放下是智者面对生活的明智选择,只有懂得放下,善于取舍才能事事如鱼得水。小时候听过一个故事。火车马上就要开动了,一个人慌张跑过来,却在上车时被门挤掉了一只鞋。这时火车开动了,这个人立马脱下另一只鞋,用力扔向第一只鞋子掉落的地方。有人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已经丢掉的鞋子,何必再去留念呢?还不如给捡到的人一双鞋呢。”人生在世,不过两词:拿得起,放得下。很多人往往只做到了“拿得起”,却忽视了更重要的“放得下”.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生路上不可避免要有所选择,有所放下。当你为了做出选择而必须放弃一些东西时,请记住,好好享受自己选择的,迅速忘掉自己舍弃的。因为选择后的纠结没有任何作用.学会选择,懂得放下,才能拥有海阔天空的人生境界。处世三分糊涂,七分清醒清醒做事,糊涂做人,是立身处世的救命法宝。有两个患有癌症的人在一间病房,其中有一个耳朵有些背。一次医生在病房外谈话,说他们两个人都只有三个月时间了。耳朵正常的病人听到后,整天忧心忡忡,最终没有活过三个月。而耳朵背的那位病人,到现在已是两年过去了,他还好好地活着。很多事,不知道比知道好,不灵通比灵通好,不精明比精明好。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难得糊涂”.很多时候,糊涂不是傻气,也不是愚昧,而是一种气度,一种修养,更是一种人生的境界。和家人糊涂,家庭合睦;和朋友糊涂,友情稳固;和同事糊涂,工作顺手。做人做事,不斤斤计较,不患得患失,这是一种胸怀。这种人不张扬,不高人一等,平易近人,反而更易得众人的欢迎。成败三分做事,七分做人俗话说,做人先做事,聚财先聚气。一个人,穷不算啥,但不能丢掉为人的尊严。一个人,富不算啥,但不能失去做人的良心。还记得2017年,我的朋友圈被董卿“下跪”的照片刷屏了。当时《开学第一课》开播不久,请来了著名的翻译家许渊冲老先生。许老先生年事已高,只能坐在轮椅上。为了方便沟通,在3分钟的采访中,董卿跪地三次,用仰视或平视的目光专注又耐心地倾听老爷子的分享,再细细转述给现场观众。“跪”并不是一个好看的动作,但她这一跪,跪出个人最美的姿势,跪出了作为主持人的专业素养,也跪出了她做人的修养。心理学家丹尼尔说:“你让人舒服的程度,决定着你能抵达的高度。”不管何年何月,朴拙,才能赢得尊重;不管何时何地,真诚,才能打动人心。生活三分得意,七分失意若是论逆商,三国时期的刘备必然榜上有名。他先后投靠公孙瓒、陶谦、吕布、曹操、袁绍,刘表,寄人篱下,屡战屡败,依然手无寸土,流离四方。他白手起家,二十多年风雨,受过多少辱,忍过多少耻,或许连他自己也记不清。可是不管处在什么位置,遭遇多少失败,刘备从不气馁。刘备的一生,便是三分得意,七分失意。人生本就是一道未解的选择题,有得意,有失意,从不圆满,也不全是遗憾。有苦,自我释放;有乐,欣然品尝。人生的路,悲喜都要走,不骄不躁,不气不馁只有经历了,才是完整的人生。不去强求完美,做真实的自我,让人性回归到本真的状态;不苛求自己,不委屈自己,努力不懈的追求自己的理想,快乐就在身边。如此,足以。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学会选择,舍得放下,才有空间拥有更多的美好。处世三分糊涂,七分清醒。糊涂做人,清醒做事,不为琐事烦扰,才能活得逍遥自在。成败三分做事,七分做人。要做事,先做人,你怎样做人,决定着你做事的成败生活三分得意,七分失意。人生就是起起落落,只有经历了,才是完整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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