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某集团公司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强化纳税管理,建立健全纳税管理管控体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某集团公司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X年X月X日某某集团公司纳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水平,确保在决策、运营和理财环节中依法、合理纳税,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为规范纳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防范、控制和降低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第三条纳税管理目标1.建立事前纳税预测、评价机制,将纳税管理融入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过程,加强纳税的事前筹划与过程控制;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3.健全纳税管理组织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规范纳税资料的传递、审核程序,加强部门协作,防范纳税管理风险;4.依法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提高纳税管理效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税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公司税收管控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涉税事务;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依法纳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涉税事务分析和处理,负责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价,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管控工作。第六条集团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宣传并执行税收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集团税收规划方案;协调解决纳税疑难问题;开展税收动态监控与分析;培养纳税管理人才。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纳税管理组织、业务流程和责任制度;制订并落实本单位纳税工作计划,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开展纳税评价与筹划工作,防范并控制涉税风险;建立与维护税企关系,妥善处理各类涉税事务。第三章日常业务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政策,依法规范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第九条纳税方式。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纳税和单独纳税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子公司独立纳税;淮北矿业股份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主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分公司自行代扣代缴,其他税种由股份公司根据纳税登记情况,确定汇总纳税或单独纳税方式。第十条纳税登记。纳税登记包括企业在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等活动中的纳税登记管理工作,各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第十一条纳税核算。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和税收政策,确定适用的税种与税率,完备有关审批(备案)手续,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并进行规范核算。所有的计税凭证必须附有经审核的计算过程、票据或文字说明等。第十二条税款申报与缴纳。各单位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须报纳税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发票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印制、保管、使用、缴销和税控机管理,负责发票的验证、抵扣、税前扣除等工作。各单位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经济业务的办理以及外部发票的收取、传递和发票的交付等工作。第十四条信息管理。集团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国家税收信息,分析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定期编发《财税信息》;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纳税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季度纳税概况、政策利用或变化情况、有关问题与建议;集团财务部门按季度形成集团纳税状况分析报告。第十五条纳税自查。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纳税自查工作。自查分工要合理,自查责任要明确,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包括自查分工、自查内容与自查整改等内容,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对纳税资料进行分类,并妥善保管。纳税档案包括:纳税登记资料、发票领购簿、发票抵扣与存根联、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纳税机关批复、纳税稽查报告及其他涉税档案资料。第十七条纳税培训。集团财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税收法规、政策培训。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参加外部专题培训、纳税人俱乐部或者聘请纳税顾问等方式,提高纳税管理效益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四章纳税筹划第十八条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在依法、合理纳税和规避纳税风险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纳税管理的事前安排。第十九条集团财务部门是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二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所涉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结合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际经营管理等情况,梳理纳税筹划点,具体指导本单位纳税筹划。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在经营决策中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佳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方案,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按政策规定准备相关资料,保证合同、清单、发票或报损证据等符合要求。同时,按审批(备案)程序提前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备案)工作。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实施重大的纳税筹划方案前,应向集团财务部门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在经集团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准确识别并认真分析纳税风险类型。业务风险:指企业各种业务行为和业务模式变化而可能导致的涉税风险;政策风险: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可能导致的涉税风险。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要了解与本部门相关的基本税收政策,在经营管理中要考虑税收影响因素;各级财务部门要主动参与企业重大交易的全过程,并提出纳税风险管理建议。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的投资、融资、公司合并与分立、资产收购与重组等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在报请决策机构审议前,必须进行项目纳税评估,分析税收政策应用情况、纳税风险以及后续影响等,并形成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纳税机关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争取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于上级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发现的纳税问题,必须根据反馈意见,制订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于10日内将整改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接受税务部门纳税检查(稽查)时,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必须做好纳税检查(稽查)的事前准备、事中接待和事后总结等工作。第三十条税务检查(稽查)涉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纳税检查(稽查)涉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发生的滞纳金和罚款超过20万元的,须及时将税务检查反馈意见书、税务检查结论和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逐级上报至集团财务部门备案。第五章考评及奖惩第三十一条集团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下属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评;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故意拖延。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对在纳税筹划、政策利用和风险防范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三条对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济或声誉受到较大损失的单位,集团公司将按中层管理人员问责规定,对分管领导给予问责,并按损失金额双倍扣减单位考核利润。第三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各单位应给予责任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1.因工作失误导致企业多缴税款的;2.对增值税发票应抵扣而逾期未能抵扣的;3.对应利用而未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企业损失的;4.对已提示的纳税风险未采取应对措施,由此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5.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而造成企业损失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切实提高纳税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某月某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