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精选1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精选2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行为人在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选3(二)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精选4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1)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以确定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2)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精选5(三)共同犯罪的故意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3.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精选6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精选74.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二)片面共犯问题所谓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的给予加功的情况。精选8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划分的意义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划分的意义在于:(1)打击危害最大的共同犯罪;(2)有利于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精选9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此类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精选101、对行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犯罪就不能成立。(如行贿、受贿,再如重婚)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各种聚众性犯罪)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精选11(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精选12(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精选13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精选14(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了。精选15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精选16(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2)有一定的组织性。(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精选17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精选18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精选19(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犯罪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可能。其二,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精选20(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几类: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③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精选21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精选22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精选232、主犯的刑事责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精选24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必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人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些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等主犯,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精选25(二)从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从犯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未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精选262、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对于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精选27(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1、胁从犯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精选28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精选29四、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一)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从客观方面来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所谓教唆,就是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精选30(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精选31教唆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甚至是诸如使眼色、做手势等示意性的动作。构成教唆犯,只要求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就够了,不要求传授犯罪的方法。精选32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该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他人犯罪的”,必须是被教唆人由于教唆犯的教唆而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犯才能成立;二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也能成立教唆犯。精选332、从主观方面来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从认识因素上讲①行为人认识到被教唆的他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罪故意;③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2)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精选34(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选35思考题:1.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2.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哪些具体分类?3.如何理解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4.如何理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