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朔州市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朔州市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情况、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积极动员广大居民群众投身于社区志愿服务,为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也可在街道层面或社区层面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尚未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注册工作。提倡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在社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注册为社区志愿者 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七条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朔州市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 第八条为便于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市统一使用的注册号。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团市委统一确定编制规则。注册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代表注册机构所在地(参照使用注册机构所在地邮政编码的前四位),后五位为志愿者注册的顺序号。注册号编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团市委授权各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注册号全市统一,各地在编号时应加强协调,避免注册号重复。(如:朔城区邮编前四位为,在朔城区注册的志愿者注册号前四位统一为0360,后五位顺序号由团市委、朔城区团委按志愿者注册顺序统一编写) 第九条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 (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三)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区县各级团委、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区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市、区县街道、居委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表彰与激励 第十五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朔州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相关电视、报刊、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授予朔州市一星级志愿者称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授予朔州市二星级志愿者称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朔州市三星级志愿者称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700小时的,授予朔州市四星级志愿者称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0小时的授予五星级志愿者称号。 (二)一至三星级志愿者称号的评定授予工作由团市委授权各县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四至五星级志愿者称号由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负责评定授予。三星级志愿者由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授权各县级团委授予朔州市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四星级和五星级志愿者由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分别授予朔州市志愿服务银奖和金奖奖章。四星级以上志愿者由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杰出(优秀)志愿者评选。(三)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或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三星级以上级别称号和相应奖章;超过1年的,推荐参加上级团组织、志愿者协会表彰。(四)奖章、证书由团市委统一制作。各县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表彰的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服务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