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周记实习已经第六周了,本周没有出庭的案件,我除了撰写自己的毕业论文外,在空余时间也在研究并跟张律师学习一些诉讼的技巧。首先,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第二,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切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第三,争议问题后置。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第四,分散争议问题。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个诉讼理由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理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第五,有效利用拒绝调解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解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极力促成调解,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解。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解。因此在诉讼中调解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解。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解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解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解,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解方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解。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解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这些诉讼技巧是张律师平时经过多年的实战经验总结出来的,非常之宝贵,我还需要在实战中慢慢体会这些技巧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