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9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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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单位负责制,每个单位是识别、评估和整改自身单位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2-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控制,所有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单位监督和控制;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单位监督管理。较大和重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由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第八条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管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第九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各单位施工生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措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二)设备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三)财务计划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四)设施、建(构)筑物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管理,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并建立各类事故隐患的动态台帐,监督事故隐患-3-整改。(六)其他部门应该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的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第十条每个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现场HSE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关键工序、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的部位;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掌握事故隐患的情况。第十一条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报告的同时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对冒险指挥强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现或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二)对生产装置、设施检测检查的要求;-4-(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预防、防范监控措施;(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六)对隐患整改的期限要求。第十三条管道局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或监督部门,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二)事故隐患的状态及可能变化的情况;(三)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四)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五)事故隐患监控的措施的可行性。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管道局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局领导牵头,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部门、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的类型;-5-(二)事故隐患的等级;(三)影响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五)事故隐患整改的建议;(六)整改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七)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负责人、监控负责人、完成的期限、联系方式等。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属于局一级管理的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属于各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管道局监督。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由管道局组织实施,由集团公司督察。第十八条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局相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第二十条管道局和各单位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6-(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于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各级部门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期组织评估和整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施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由此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将维修费中的安全经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因整改不利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管道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附件: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含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含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含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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