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民间字幕组应不应该被取缔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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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大家好:从概念的清晰界定看,民间字幕组是指非营利性质的对海外影视网络翻译的爱好者组织。取缔指取消禁止。基于事实的考量,我方将从以下三点来论证民间字幕组不应该被取缔:首先取缔民间字幕组于法无依:我方承认民间字幕组的部分行为存在侵权的嫌疑,但是字幕组的翻译本身并没有侵权,相反根据著作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至于字幕组所进行的部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复杂多样,包括著作权网络信息传播法和相关国际法等,这使得民间字幕组在法律范围内界定模糊,概念不清。比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像英剧美剧这样的作品属于电影作品及类似作品,把它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含义完全分离。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权利人主要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使得我们不禁产生对字幕组所谓侵权的对象或侵权的程度产生了质疑?退一步讲,按照您方逻辑,字幕组的部分行为构成了对权利人的侵权,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字幕组的翻译不出于商业目的,因此他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人人影视字幕组已经得到了美国电视台的官方认可,这说明了民间字幕组也在积极寻求与著作权人达成共识,通过自我提升或者制定合理的使用制度也能使字幕组更合理化。另外,字幕组若把字幕文件和视频分离,就能让字幕组的存在更加合法化。完全没必要取缔。再者取缔民间字幕组于理不通:第一民间字幕组具有时效性,语言富有时代感,同时又生动体现了文化差异。弥补了官方字幕组由于审查制度导致的播放脱节和过分强调主流价值观而篡改台词,人为造成了观众的理解障碍等一系列问题。第二民间字幕组满足了国内观众对国外影视的极大需求,把国外影视翻译成中文,不仅保持影视剧原有艺术性,也便于言语不通的观众理解剧情,客观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字幕组所体现出的亚文化气质是青年一代对主流文化的理解和对其自身精神体验的表达。第三目前我国影视产业水平滞后,像“三枪”“无极”这类制作团队全国顶尖但质量内容奇差的中国式商业大片层出不穷或者火爆如“一起来看流星雨”“新还珠格格”此等奇葩剧集也占据了电视频道的主流。而民间字幕组所翻译的大多为质量上乘,人气口碑皆高的佳作,这对于我国影视剧制作水平的提高起积极推动作用。而字幕组翻译的公开课程在网络中大受欢迎,为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大量的事实证明,我们取缔民间字幕组既不合理又不可取。我方也承认民间字幕组内部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组织松散,翻译水平参差等。但是问题的解决靠的是字幕组自身的提高和发展,校对步骤的增加,可以使翻译质量迅速提高,而翻译软件的更新使播放速度更快。问题解决的关键绝不在于取缔呀!最后,取缔民间字幕组于情不容。我们能忽视广大网民群体的需求吗?难道大家没有体会过追剧时资源迟迟不发布的煎熬吗?难道大家没有抱怨过美剧休假期太长导致我们无剧可看的索然无味吗?难道日本动漫爱好者能够忍受没有犬夜叉、死神、海贼王的童年吗?民间字幕组正是我们这些色彩的传入者,是我们这些真实感受的来源啊。更何况各行各业的人们纯粹因为爱好和兴趣组成字幕组,尽最大的努力以最快的速度为国内的同胞提供最好的字幕,这种热情难道不值得敬佩吗?他们的辛劳、付出和奉献难道不值得敬佩吗?他们十年如一日的无偿付出只为了满足国内同胞的群体需求,这种精神难道不宝贵吗?不该保护吗?综上所述,鉴于法理情三点,我方一致认为民间字幕组不应被取缔,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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