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审批权限变动对照表项目名称科工计〔2009〕233号科工计〔2012〕198号科工计〔2013〕1017号适用时间段2009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7日较前一规定主要变化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程序、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中央单位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事项均报国防科工局履行审批程序。本规定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须报国防科工局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国防科工局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国防科工局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国防科工局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区分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中央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提出具体意见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项目建设周期起始时间为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首批投资计划时间,结束时间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时间。区分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中央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提出具体意见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项目建设周期起始时间为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首批投资计划时间,结束时间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时间(2012年9月2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局审批。项目建设周期起始时间为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首批投资计划时间,结束时间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间。项目名称科工计〔2009〕233号科工计〔2012〕198号科工计〔2013〕1017号适用时间段2009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7日日调整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间)。初步审计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中央单位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其余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初步设计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中央单位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审批。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审批。较可研变动的审批权限区分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中央单位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地方项目出现以下1、2、3、4种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提出具体意见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1、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2、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4、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5、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6、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涉及安全重大事项。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地方单位项目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提出具体意见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1、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2、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4、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以下调整事项之一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方案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后,再办理初步设计批复。1、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2、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4、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5、异地建设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点变更,导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改变;6、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7、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调增10%以上,或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8、调整涉及生产、储存、试验、销毁燃烧爆炸类产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项目名称科工计〔2009〕233号科工计〔2012〕198号科工计〔2013〕1017号适用时间段2009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7日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防科工局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权限中央单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地方项目出现以下1、2、3种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1、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3、项目外汇额度调整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4、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5、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涉及安全重大事项。以上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发生变化或因保密等原因导致招投标方案发生改变的,应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中央单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地方单位项目出现第1、2、3种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其他调整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1、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除面积丈量原因外,调整项目购地面积;3、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4、调增、调减设备,或改变设备使用功能、降低设备的性能指标;5、调增、调减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除外),或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6、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涉及安全重大事项。上述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外新增建设内容。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相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其他调整事项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办理审批手续。1、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征地面积;3、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4、异地建设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点变更,导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改变;5、调增设备,国内购置设备改为进口,或改变已批设备项目名称科工计〔2009〕233号科工计〔2012〕198号科工计〔2013〕1017号适用时间段2009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7日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投标方案的,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报国防科工局或有关部门(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的使用功能,调整已批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6、调增政府投资的新建或改造单体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除外),或提高土建工程建设标准、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7、调整涉及生产、储存、试验、销毁燃烧爆炸类产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上述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投标方案的,应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防科工局或项目主管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建设周期调整权限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增6个月以上的,须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且项目单位承诺不影响任务完成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其余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需调整延长建设周期,且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应在原批复建设周期截止日期3个月之前向审批部门上报项目调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