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初探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近几年来,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受到了国内的高度重视。1993年成立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培训及技术转让中心,1996年在清华大学成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亚太地区中心国家正制定行动计划和执行巴塞尔公约(BaselConvention)以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1]。1999年1月,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已经启动。1危险废物管理现状重庆市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和历年堆存量相当大。根据98年的固体废物的摸底调查结果,1997年重庆市(荣昌和黔江开发区无统计资料)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为74.49万t,处置量45.14万t,综合利用量27.94万t,排放量8.46万t,历年堆存量122.09万t。近年来,重庆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非常重视,1998年开展了全市固体废物的摸底调查,1999年对主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监床废物进行了专项调查。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启动全市危险废物的系统化管理,今年又开展了全市危险废物的专项调查,正着手建立全市危险废物基础数据库;同时在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正在起草之中。2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问题虽然目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重庆直辖时间较短,危险废物管理起步也较晚,危险废物管理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2.1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和历年堆存量都很大,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主要是由水环境保护处专人负责。北京、上海、广州、沈阳以及深圳等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的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的日常管理)、交换和技术转让、培训等。随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的实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现有的管理机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2.2缺少相应的法规体系和相关政策目前重庆市还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正在前期调研、起草之中。另外重庆市还没有清洁生产、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以鼓励企业减少废物产生和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的经营,提高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技术。2.3缺少危险废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据专家估计,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4150个左右,省危险废物鉴定级环境监测中心专业技术人员100个左右。也就是说,重庆市及下辖区(县、市)环境管理部门需要具备该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总数在100个以上,市环境监测中心需要该方面专业技术人员2个以上。但目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城建等部门中危险废物的管理人才几乎没有。市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的经济实体中,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也相当缺乏。2.4对危险废物的经营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手段目前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是通过每年的危险废物申报来了解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等情况,但由于没有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3对策和建议3.1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实施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大大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经过在上海等地的试验后,国家环保总局于去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重庆市直辖区县较多(多达40个),无地区级行政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市环保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委托各区(县、市)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监督管理权。具体操作为:市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和产生类别,每年公布“重庆市危险废物重点控制单位”名单,凡属于该名单中的企业,或需向重庆市以外地区转移中危险废物的企业,由市环保局直接管理,其他情况则委托所在区(县、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各自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3.2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建立重庆市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市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运行、经营许可证发放,废物交换,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及其利用、处理处置技术交流和转让等。3.3加快危险废物法规体系建设制定和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首先应尽快颁布实施《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以保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其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3.4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在《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国家战略方案》中,提出了3年培训计划。该计划的培训对象主要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地方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包括监测站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3年需要培训7000多人[3]。重庆市应加强市场环境保护机构人员的送培及对下属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培训。3.5培植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合理制定危险废物排放收费水平,使危险废物直接排放收费大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理费用,利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理处置,扶植几个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的专业公司。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准入后企业行为;对没有能力自己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执行“行政代处置”,强制其把危险废物转移到专业公司进行有偿处置。建立危险废物基础信息数据库,为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技术引进、转让提供信息服务。3.6引入环境审计和认证(ISO14000)制度对大型企业,启动环境审计和认证制度,制订通过废物小量化、废物交换和现场处理解决其危险废物问题的规划,并建设处置场,考虑将其额外的容量用于为附近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5)《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2009年10月28日;(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月10日;(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10月1日实施;(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令,2005年8月1日实施;(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2006﹞34号;(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号,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环境保护厅;(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环境保护局。2.2鉴别标准、规范文件(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号,2008年8月1日施行;(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年4月1号;(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舟山市、衢州市、丽水市、余姚市、乐清市、临海市、温岭市、永康市、瑞安市、慈溪市、义乌市、上虞市、诸暨市、海宁市、桐乡市、兰溪市、龙泉市、建德市、富德市、富阳市、平湖市、东阳市、东阳市、嵊州市、奉化市、临安市、江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