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中小学综合素质20个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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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中小学综合素质20个必考知识点一、素质教育观(一)原理素质教育观: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的内涵主要有: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二)考察形式1、单项选择题在单项选择题中多给出一段小的情境,来根据素质教育观的相关知识,来评价情境中老师的行为是否符合素质教育观。2、材料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中会给出一段教学案例,从素质教育观的角度来评析老师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评价老师的行为,二是要结合材料来分析。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一)原理1、个体身心发展规律: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2、全面发展的学生观:学生学习的主体,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是有发展潜力的人;学生是一个整体;学生是有差异的人。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以学生作为教育的出发点;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二)考察形式1、单项选择题在单项选择题中多给出一段小的情境,来根据“以人为本”学生观的相关知识,来评价情境中老师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人为本”学生观。2、材料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中会给出一段教学案例,从“以人为本”学生观的角度来评析老师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评价老师的行为,二是要结合材料来分析。三、现代教师观(一)原理教师角色观: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是课程的开发者和研究者;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是终身学习的践行者。教师行为观: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民主;对待教学上,强调帮助、引导启发;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与终身学习;对待其他教育者,强调合作。(二)考察形式1、单项选择题在单项选择题中多给出一段小的情境,来根据现代教师观的相关知识,来评价情境中老师的行为是否做到了现代学生观。2、材料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出题角度也多是会给出一段教学案例,从现代教师观的角度来评析老师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评价老师的行为,二是要结合材料来分析。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原理1、教师的权利《教育法》中的教师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法》中的教师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权利:全社会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贫困地区补助津贴。2、教师的义务《教育法》教师的义务: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教师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法》中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义务: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二)考察形式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又会有两种出题方式,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条款内容;二是给出一段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行为的合法与否。五、学生的权利和保护(一)原理1、学生的权利《教育法》中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学生的保护《教育法》中学生的保护: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义务教育法》中对学生的保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学生的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二)考察形式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又会有两种出题方式,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条款内容;二是给出一段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行为的合法与否。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一)主要条款20字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二)考察形式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纲要》的考察形式相对固定,一般是直接对《纲要》具体条款和内容的考察。七、《义务教育法》(一)主要条款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二)考察形式在教师资格证中《义务教育法》的考察形式为单项选择题,一种是直接对《义务教育法》里面的一些条款和内容的考察,一种是通过一个小的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义务教育法》。八、《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主要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考察形式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察形式以单项选择题为主。一种是直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条款和内容的考察,一种是通过一个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是否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主要条款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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