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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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补充说明(基础管理部分)总体要求(1.10)(一)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受控文件的形式颁布,不能以草稿的形式存在。所有规章制度除了归档备查外,还须传达至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小册子的形式统一印发至有关责任人员),并组织必要的培训。凡是文件未受控的,每发现一个制度文本扣3分。验收时至少抽查2名部门责任人员,发现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未传达至相关责任人员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二)规章制度的表达应清晰明白,不可含糊不清而导致可能出现歧义。如有些制度里出现:“安全主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上级审批”,是直接主管上级还是所有的上级?是多大级别的上级?这样的规定因含糊不清而无法执行。凡是发现规章制度含糊不清而导致无法实际执行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颁发应严肃认真,不可视同儿戏而产生低级错误。不能出现把企业名字搞混,A企业的制度在B企业执行;或把所在地域搞混,A街道发生事故报B街道安监部门,等等之类的现象。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此类低级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50分或直接作为否决项予以否决。(三)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设计得特别繁琐复杂。制度设计要根据企业的规模、结构,形成简明、快捷实用的管理程序。比如,有些小单位对轻伤事故的处理要求成立庞大的事故调查组,又比如,一个小企业的危险作业审批也要求三到四级的审批把关,这样的规定就过于繁琐,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打折扣。凡是安全管理制度设计得十分繁琐或不合情理,企业没有真正执行的,视为该制度未得到落实,扣该制度应得分数的一半。考评验收时,验收人员遇到特别复杂的管理程序,可当场询问安全主任:该单位实际是如何运作的?如安全主任的回答与制度所规定的流程不一致,就可视为该制度未得到落实。(四)安全管理制度须自成体系,各制度之间有严整完备的逻辑关系。企业2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整个管理体系的总纲,目的是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划分至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即确定应该“干什么”;企业的其它规章制度用于规定企业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如何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确定“如何干”。“干什么”与“如何干”必须相互对应,不能有前后脱节甚至矛盾的现象。比如,在责任制度里赋予了机电部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的职责,那么就应该在维护保养制度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如规定:生产车间发现机器故障应报机电部维修,填写“报修卡”,机电部收到报告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派人维修等。又比如,责任制度里明确规定:安全主任须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安全生产报告和下一阶段工作意见。那么,必须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安全小组工作规则等)里交待,安全主任应如何履行这一职责,至少应明确“定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是书面报告还是口头报告,报告的内容是哪些方面等。凡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前后脱节,不互相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制度之间存在矛盾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实际的企业管理构架相匹配。做到:(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须有“总则”,在总则部分交待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构架和专(兼)职安全管理岗位设置情况,不能在正文里贸然出现“安全干事”、“安全管理专干”之类的岗位名称。如不编写“总则”,则应有企业安全管理构架图作为附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构架是设定整个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依据。凡是没有交待企业安全管理构架的和安全管理岗位设置情况的,扣5分。(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应与企业实际的管理构架相一致,不能以“超前”、“有前瞻性”为理由,认为企业将来可能扩大生产规模而人为增添“虚构”的企业管理部门,也不能减少企业的管理部门。凡是安全管理构架与企业实际的管理构架不一致的(含名称不一致,比实际多或少部门),发现一个部门扣20分,发现两个及以上扣30分。(三)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的权力运作模式不同于其它组织的运作方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权力属于投资人,与此同时,其安全生产责任也最终归属于投资人。现代企业的公司模式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则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即3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最终负责者,谓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有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从法理上讲,本《分级评定标准》所列明的一切安全生产管理事项都由主要负责人最终承担责任。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候,要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特点,而且要遵从《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六项职责规定。2、协调领导组织的设置。对于企业是否应成立安全生产议事协调领导组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安监总局〔2010〕139号文件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据此,暂要求300人以上企业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须下设办公室(称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安全办”)。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对其人员的组成、权限和议事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并确有实际的运作。如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视为该领导组织未成立,其相应的办公室亦视为未设立。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可以将其办事机构(即“安全办”)作为企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另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设立“安技科”、“安全部”、“安技处”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企业未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由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为保障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权力,必须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或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须符合《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要求。(四)《分级评定标准》所列明的所有事项都属于企业应该履行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必须在责任制里予以分解和明确。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由哪个部门、哪个责任人制定、审核和批准;安全生产“三级”安全教育由谁组织实施,课件或教材由谁编制;安全隐患排查由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由谁填报;危险作业由谁负责审批;应急预案由谁制定、谁负责组织演练,等等。凡是有一项职责未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或未明确主要责任部门的,每一4小项扣3分。如:没有明确应急预案由谁负责制定,扣3分;又没有明确应急演练由谁负责组织实施,再加扣3分。(五)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能有重叠,即:不能将同一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赋予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共同负责,若必须有协助部门的,在职责划分中要分清主次。凡是管理职责有矛盾或交叉重叠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六)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泛泛而谈。部门职责与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同,不可重复。部门职责为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而个人的职责是指个人在完成这些管理事项过程中应该起的作用。如行政部负责“新员工入厂前的安全生产厂级教育”,而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可以由行政部经理负责,也可由安全主任负责。具体个人职责可以写成:“安全主任负责厂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和实施;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安全主任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写成:“安全主任负责制定厂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行政部经理负责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批准执行……。”鉴于绝大部分企业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而不是集体领导制或民主决策制),有些事项只需分解至具体实施部门即可,不必分解至个人,但须在责任制度的“总则”或“附则”部分交待:由部门一把手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组织实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凡是职责含糊不清,交待不明,酌情扣分。有一般瑕疵的,扣3到10分,问题较严重的扣10~20分。(七)《分级评定标准》未列明,但企业由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而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明确责任。如危险边坡的监控管理、作业人员出厂到外单位进行服务和施工是安全管理等。凡是这方面的责任制度存在问题的,扣分方式与上同。(八)企业不必履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的职责不能出现在责任制度里。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则不能有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凡是不顾企业实际情况擅自增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九)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应与责任制度相对应。具体要求:一是要有对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定期考核制度。须交待考核的时间和频次(如5规定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的组织(如规定:由行政部牵头,抽调各部门人手组成考核小组)、考核的具体内容(以责任制所规定的内容为准,如行政部负有厂级安全教育的职责,则须对此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可设定表格)、考核结果的裁定(如规定通过安委会会议最终裁定)、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奖惩(如通报、与年终奖挂钩等)。二要和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相互衔接。比如,安全检查制度可以规定:发现某部门安全管理履职不力,又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里,则须对此类情形有明确规定,这样就实现了两个制度的衔接。又比如,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有对责任的认定程序,而对责任如何追究则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里体现。三要有对普通员工的立功行为和违章违纪行为的奖惩规定。对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可实行“第一次警告,再犯严重警告,三犯辞退”的规定,也可实行扣发“安全生产奖”的规定(前提是本单位设置了员工“安全生产奖”),不允许实行“罚款”的措施(罚款是国家行政部门才有权采取的措施)。四要有对从业人员违章违纪造成企业损失如何赔偿的具体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规定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则只需交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纳入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在“三级”安全教育的大纲(或课件、教材)里予以体现。凡是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没有满足上述要求的,酌情扣2~8分。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做好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具体要求如下:(一)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有记录。每举办一次教育培训应建立“培训记录卡”,将培训的时间、地点、授课人员记录在案,并经培训组织者签字。“培训记录卡”与受训人员签名一并归档保存。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每人次扣2分,最高扣20分。6(二)三级安全教育不是普通的安全法制和安全常识教育,其重点是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单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组织学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教材分为厂级和车间级两个。厂级安全教育重点是告知员工有关全厂的公共安全方面的情况(包括主要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以及通用于全厂的一些规章制度(如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车间级安全教育重点告知本车间的一些重点危险有害部位、场所、机器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及其防范措施,以及本车间的特殊安全管理要求。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应有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同时每个车间还要有本车间的教育培训大纲。有些企业生产车间不多,或者生产车间的情况类似,可以将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车间级教育培训大纲统一编制。岗前安全教育一般是针对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操作规程,可不单独编制大纲。凡是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没有本单位危险有害因素的具体内容及其防范措施,没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关内容的,扣10分。(三)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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