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八章-不可抗力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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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不可抗力与仲裁第一节不可抗力2导读案例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种食品1500公吨。每公吨CFR伦敦348英镑,总金额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方缺货,只交了450公吨,其余1050公吨经协商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次年,我国发生自然灾害,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称该商品价格上涨,因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我方无偿供应其他品种的同类食品。我方对此项要求不同意。该公司根据仲裁条款规定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称我方不可抗力理由不充分。经调解,我方赔偿41820英镑结案。3一、不可抗力的含义指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4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力事件社会力事件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水灾、火灾、旱灾、地震等5案例思考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方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6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7案例思考8分析:外商的撤约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合同货物的市价上扬属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方应拒绝外商的撤约要求,催促对方按时发货。9提示并非所有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都是不可抗力,如汇率变化、价格波动、怠工、设备故障、船期变更等就不属于此范围。10二、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变更合同解除合同至于究竟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应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11案例思考我方以CIF条件从意大利进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意大利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以前签订合同的,可以有20天的宽限期。出口商因此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我方提出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意大利出口商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12意大利政府禁令并未达到使意大利商人完全不能装运的地步。实际上,如果意大利商人有诚意履约的话,从10月21日-11月20日期间完全可以设法装运的。所以意大利商人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理由要求解约,是借故违约,我方应要求其按合同办理。分析13案例思考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London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14本例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公司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分析15四、不可抗力的通知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对此,《公约》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16案例思考卖方A工厂与买方B工厂签订了一份原料买卖合同,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便向A查询并催促交货。此时,A才把失火的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由于市场价格上涨,B为此多付了一笔货款。请问:B工厂在补进替代物后,能否要求A赔偿差价损失?17五、不可抗力的证明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18六、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不可抗力通知的期限和方式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19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方法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三种方式中,概括式较为笼统,列举式难于兼容,唯综合式明确具体,因而较多采用。Thankyouverymuch21第八章不可抗力与仲裁第二节仲裁22导读案例2000年5月14日,我国某进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两份进口合同。共订购贵金属8000公吨,均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交货口岸由卖方选择。成交后我方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指定装运港及通知货物备妥待运日期,以便我方派船接运货物,但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英镑贬值,对方一方面对我方要求避而不答,致使我方无法派船接货,另一方面又要求我方提高货价、推迟交货期。我方不同意提价,但可以推迟交货,并对交货期作了调整。此后对方仍未执行合同,遂发生了争议。(转下页)23(接上页)经过两年多的交涉,问题仍未解决,我方根据仲裁条款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对方赔偿我方差价损失569600英镑,并由卖方承担仲裁费人民币4万元。由于此争议长达两年多我方才提出仲裁申请,在此期间卖方采取转移财产、与母公司脱离关系等手法,宣告破产清理,并将剩下的几万英镑财产提交破产清单,致使我方虽然获胜,但已无法取得全部补偿,而遭受巨大损失。24又称公断,是指贸易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出现的争议。一、仲裁的含义及特点仲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仲裁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且费用比诉讼费低。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照执行25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争议发生之前,在买卖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注:两种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6(二)仲裁协议的作用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7应出庭抗辩,向对方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将该项争议移交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为,仲裁协议则作用之一是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一般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了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议一议28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例如:双方当事人通常可以约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多数国家都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可由仲裁庭酌情决定。29仲裁地点: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规定在我国仲裁;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仲裁地点对当事人解决争议有何影响?30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商会中均设有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上海、深圳)。省市地区性仲裁机构。国际组织的仲裁机构有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等。临时仲裁庭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31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2仲裁程序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协议填写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证据文件仲裁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仲裁费组成仲裁庭答辩反诉审理案件作出裁决裁决的履行33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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