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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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劳动合同概述•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特点:主体特定性;内容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当事人关系;目的•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2)合同主体不同•(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4)合同的内容不同。•(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就业协议的效力?(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主体差异,学校参与;•2.内容差异,如实,意愿;•3.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5.处理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协商、合法•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违法;非正常手段订立;显失公平;重大误解(高级技工vs高级技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的处理•约定条款:•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新的工作,能否再设定一个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也不能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否明智之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是否任意约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无效•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合作履行原则•2.劳动合同的无效:•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可导致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法定情形?•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4)客观方面的原因:不可抗力、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导致履约失去经济价值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1、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劳动合同期满并不终止的情况?•(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资工资概述•工资的组成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公司工资结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应当参照哪些因素?•最低工资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每年最低调整一次。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概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为企业缴纳哪些保险?•社会保险在我国曾被称为劳动保险(劳保),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特征:•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保险范围和种类和缴费标准具有不可选择性;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补偿性?:收入延迟或附条件;付出劳动的肯定•互济性?(保险的共同特征):多方筹集资金,个别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发生的情况下,缴费主体间进行分摊。•社会性:保险的对象范围广泛(所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目的社会性;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政府)•福利性:缴纳保险费用的三方原则社会保险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划分为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分担: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企业缴纳的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从2006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问题。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这意味着,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大,将来退休后就能多得养老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不能自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在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是否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去世时还没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退还吗?•劳动者参保后,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时死亡,保险机构会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地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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