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法律制度——关于企业设立、企业组织、企业运行和对企业实施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投资者受否有涉外因素企业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出资方式与责任形式不同企业的分类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普通企业、特殊企业我国企业(法)的体系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993年集体企业第二章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一、概念: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地位:法人企业三、设立:申请——审批——登记四、组织机构: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1)投资人——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经营实体。(2)产权关系与组织管理——其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企业事务管理归出资人绝对控制与支配。(3)责任承担——其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魏某申请开办“龙发小商品批发店”,个人积蓄3000元,父母赠与7000元;承租店面,价格每月1000元,并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申报出资8000元;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但因魏某不懂经营,未进行市场调查,凭个人喜好进货,经营不到2年,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杨某某、殷某某、舒某某借债各2000元,欠房租6000元;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魏某无力支持,以企业所剩价值8000元的货抵补债务,并说,注册资本也为8000元,以此为限;各债权人一致认为魏某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债权人杨某得知魏某开办小商品批发店时,魏某的父母资助7000元,提出,该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魏某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魏某则认为该批发店为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各债权人共同将魏某某诉至法院。问题:1.龙发小商品批发店是否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2.龙发小商品批发店的债务应由魏某某个人还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16条、第47条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第11条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18条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3条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登记机关设立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第9条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13条受理,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第12条引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顾勇我(国有企业职工)要创建一家独资企业,它应该是:1.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桌椅;因为注册资本越低,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3.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4.雇用3名职工,支付的工资,但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项目由职工自己解决。5.既然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挂一块招牌就可以了。6.聘用一名经理管理企业,但重大事项由自己决定。经理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行为,由经理自行负责。7.业务较少,不设置帐簿和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投资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一个自然人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具有中国国籍第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投资人第五,依法负有竞业禁止的人,不能作为经营相应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的美容院赵甲,男,赵某长子,19周岁,某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赵丙,男,赵某次子,15周岁,初中毕业后在某美容培训班学习美容,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赵乙,女,赵某长女,17周岁,大学学生,从事网页设计和维护工作,收人颇丰,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周某,女,赵某之妻,45周岁,美国国籍,随家人在国内居住;赵某,男,户主本人,47周岁,某县国家税务局局长;《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竞业禁止的相应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某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负责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对于金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事务,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否则甲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在随后的经营管理中,乙与某合伙企业协商一项商标转让事宜时,考虑到转让的金额不可能超过5万元,乙并未征求甲的同意,最终达成的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约定:分支机构在3个月后向该合伙企业转让某一未注册商标,转让金额为4万元。3个月后,由于甲已经将该商标转让给其他人,导致分支机构不能按照约定转让商标,由此造成该合伙企业损失达1万元。问题:1.应该由谁承担该合伙企业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2.乙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什么?1.事务管理的方式——第19条第1款第一,自行管理第二,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权利范围——第19条第2、4款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义务(1)一般性义务——第19条第3款、第38条(2)禁止性义务——第20条、第40条2.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财务会计管理——第21条(2)劳动管理——第6条、第22条、第23条(3)组织人事管理(4)税收管理——第4条第2款(5)其他事务——信贷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3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8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企业财产不受侵犯——第5条、第17条自主经营权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第6条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第24条拒绝摊派权——第25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4条(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4条第1款依法缴纳国家税收——第4条第2款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21条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6条、第22条、第2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