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资格证书和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三条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得第四条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资格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签注页发放给考生;(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等候证书发放。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登记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第七条持证人员应于持证之日起,下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登陆系统完成证书登记工作。此后,每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均需完成上述登记工作。第八条持证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三)完成个人信息更新。第九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第四章罚则第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取消证书,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考试办公室取消并收回证书。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处理。第十三条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适用该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8年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年检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