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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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并逐曰竞,对辩曰争,竞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自然法则。怀念狼•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的是市场竞争,且主要是经营者间的竞争,而非消费者间的竞争(拍卖、招投标属何种),即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争得市场中的有利地位,针对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相近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在价格和质量方面采取的争夺市场的行为。•竞争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实力的提升、消费者的实惠有利。但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1、盲目性、自发性造成行业社会成本增大;2、逐利性、排他性破坏现存秩序;3、相对性、矛盾性形成垄断。•竞争的原则:自主;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诚实信用);合法。•竞争手段:降低成本(价廉),提高质量(物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特征:»由经营者所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发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以竞争为目的(违法者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它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与竞争有关的侵权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式共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执法部门在实践中认定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列举式概括式并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指定或限定用户购买或接受服务)»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地方或部门保护)»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串通投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者间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名牌行为(名称、商标、标志标识、包装等)»商业贿赂行为(回扣、佣金应明示入帐)»虚假广告(对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而发布)»掠夺性定价(低于成本倾销;鲜活、积压、季节、偿债)»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巨额、以有奖推销质次价高)»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诽谤,捏造、散布虚假的)»侵犯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具经济价值,保密措施)–不正当竞争查处与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其规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不正当竞争赔偿额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准,并应承担受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具惩罚性质)。»宣告合同无效(针对合谋投标,但与合同法相背)–行政责任:»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留、暂停支付,进入场所检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没收、吊销、消除–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商业秘密•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指一个或几个经营者独占市场或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现象本身的存在即是对市场的一种损害。–垄断的形式•经济垄断:经营者单独或联合或合谋或采取其他方法,在市场中限制、排斥以及阻碍竞争的行为。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与其它经营者或交易相对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以股权或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干涉合法竞争的行为。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4、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5、强迫或规定垄断。–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目标,但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范围如下:•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邮政、烟草、军工等;•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不得滥用(55•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存储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竞争法•地位:美国称自由企业大宪章;德国称经济宪法;日本称经济法的核心。•范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立法模式:–一元基本法体例:韩国的《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二元基本法体例:德国的反不和反限、日本的防不和禁–单行法体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及其他单行法–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的《反垄断法》,二元基本法体例。–垄断的查处与法律责任•反垄断部门–国家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除由反垄断局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外,商务部还将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价格检查,查处价格垄断»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除价格垄断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50条–行政责任:»反垄断措施:进入场所检查;查封扣留证据;查询银行账户;查阅资料»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罚款–刑事责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被调查者商业秘密»垄断经营者:伪证、假证,拒绝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成绩单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其授权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并做出执法决定的反垄断案件共计72件,其中国家发改委直接查处20件,地方查处52件。查处了液晶面板、乳粉、上海黄金饰品、汽车销售等一大批重大案件。商务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875件。其中,无条件批准8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24件,禁止2件,两者合计占3%。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几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涉及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P3案),附条件批准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丸红收购高鸿案等。工商总局立案和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共39件,目前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调查领域涉及软件、建筑材料、电信、保险、二手车交易、旅游、特种器材、供水、燃气、包装材料等多个行业,涵盖各类市场主体。2008年9月18日,商務部收到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材料。經申報方補充,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務部對此項集中予以立案審查,12月20日決定在初步審查基礎上實施進一步審查。經審查,商務部認定:此項集中將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集中完成後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同時,由於既有品牌對市場進入的限制作用,潛在競爭難以消除該等限制競爭效果;此外,集中還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為了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要求申報方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可口可樂公司對商務部提出的問題表述了自己的意見,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減少此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據此,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商務部做出禁止此項集中的決定。丹麦马士基法国达飞瑞士地中海2014年6月17日国家商务部否决了来自欧洲全球最大三家航运企业的联盟申请。这是2009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第二起否决外企在中国并购联合的案例。马士基、地中海航运与达飞是全球前三大集装箱海运企业,目前都在中国从事集装箱班轮航运服务及相关业务等。2013年10月,这3家企业签署协议,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运营性事务。这就是所谓的P3网络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预计将从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运营。此前,美国和欧盟均对这个海运界最大联盟的运营申请基本放行,P3联盟能否通过,中国的表态至关重要。2013年9月18日,中国商务部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1960年由美、英、澳、比、荷五国发起成立,1983年该组织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由海牙迁至伦敦。该组织现有200多成员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IOCU接纳为正式会员。•消费者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知假买假,都是49条惹的祸: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食品安全法》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的权利•历史沿革–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咨文》中提出四项权利:安全、知情、选择、意见,1969年尼克松加一项求偿权。–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六项:安全、享有利益、知情和选择、消费教育、求偿、社团。–IOCU提出八项权利:生存、选择、安全、知情、寻求咨询、求偿、受消费教育、健康环境•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维护(人格)尊严权–知情权–获得知识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批评监督权2013年8月全国人大二次审议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通过《消法》修订内容保护消费隐私权确立网购后悔权扩大赔偿请求权围绕消费者维权难现状这根主线细化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赋予消协诉讼权强化行政监管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购平台先行赔付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商品瑕疵自证清白霸王条款直接无效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后悔权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或依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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