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国体(国家性质)第二节政体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节国家标志第一节国家性质一、国体的概念二、国体的决定因素三、我国的国体一、国体的概念国体又称国家性质,亦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或阶级属性,它是指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中前一个方面是国体的主要方面,它决定着阶级专政的对象和内容;后一方面是国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表现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的同盟关系,反映了国家和社会中的民主对象和内容。国体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国家属于谁的问题,包括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国家依靠谁的问题,包括对谁实行民主,对谁实行专政;国家为了谁的问题,即统治阶级通过民主所要完成的阶级任务和政治目标。国体三方面要素密切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第一要素“国家属于谁”是决定性的,后两个方面“依靠谁”和“为了谁”是第一要素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国体是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核心,它决定着国家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的方式。二、国体的决定因素第一,国家的阶级本质。第二,社会的经济基础第三,社会的文化制度。三、我国的国体(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1、我国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即国体的规定。2、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毛泽东1948年12月30日发表的《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如果要使革命进行到底,那就是用革命的方法,坚决彻底干净全面地消灭一切反动势力,打倒封建主义,打倒官僚主义,在全国范围内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1949年,毛泽东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全面论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之后,这一思想一直被我国宪法所确认。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核心。3、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二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来领导的。(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为什么还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呢?这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以及人民的情感愿望。4、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第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第三,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第四,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第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二节政体一、政体的概念二、政体与国体的关系三、政体的分类四、我国的政体一、政体的概念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二、政体与国体的关系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它们辩证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一方面,国体决定政体。这表现在,第一,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必然有什么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第二,国体决定着政体的基本类型和发达程度。第三,国体发生了变化,政体也必然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政体也反映国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国体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政体表现国体并服务于国体。同时,政体还具有相对独立性。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的时候,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合适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适当和健全的政体,也就不可能充分反映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三、政体的分类按照政体的性质,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资本主义国家有两种: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力,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以世袭的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君主权力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作为国家元首实行世袭制、终身制,他(她)拥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形式依照宪法的规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来说,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的表现。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尚存的所有君主都是立宪君主。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如下:(1)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2)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3)非洲:毛里求斯;(4)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5)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民主共和制民主共和制,亦称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政体。从司法、议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上看,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又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几种形式。民主共和制:议会制共和制(Ⅰ)议会制共和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特征:第一,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第二,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第三,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国家实行议会制共和制。民主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Ⅱ)总统制共和制简称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并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总统制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清晰,相互独立,彼此制衡,权责明确。其优点是总统任期固定,不因政治斗争而辞职(但偶有例外),行政权不受立法权控制,可使总统充分发挥行政效能。其缺点则是总统权力太大,容易导致独裁,甚至使宪政秩序受到破坏。美国最早实行总统制。总统制的特点1、国家元首同时为最高行政首长,承担两种不同角色2、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实行相互制衡3、通常总统制的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4、总统制的总统,任期固定,在任职期间除非遭到弹劾,国会不能以政治理由使其辞职;国会议员的任期也固定,总统无权解散国会目前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如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和大多数中亚、非洲国家。民主共和制:半总统制共和制(Ⅲ)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是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这种政体既有议会制的特征,又有总统制的特征。半总统制有以下特征:第一,形式上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同时政府还设有总理,由国会选出,只是辅助性质。第二,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其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第三,议会的权力相对缩小。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第一,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总统除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赦免和外交等一般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一些特权,即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和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以总理的部署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否决议会的议案,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第二,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半总统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第一,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第二,政府向议会负责。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民主共和制:委员会制(Ⅳ)委员会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在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这种制度源于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和古罗马的三头政治。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如法国公安委员会实行过这种制度。1848年瑞士制定联邦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至今,成为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4年,分别担任各部行政首长,主管各部的行政事务,但一切政务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名义执行。委员会可连选连任,当选的委员不一定是议员,如果议员当选,则必须放弃议员资格。第二,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由联邦议会从七名委员中选出。主席任期1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连选连任。第三,联邦委员会采取合议制,政府的一切决定均由这七名委员集体作出。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第四,委员会实际上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如遭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了政权,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共和制。由于具体条件不同,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具体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