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一、不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三、不利用办公计算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以及从事与日常办公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四、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五、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六、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七、不外传甲方业务的各项数据。八、不外传甲方员工资料。九、不外传其他甲方的营运管理信息(包括计算机、网络相关信息)。十、确需外传的,提交甲方审批。因违反以上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保管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